留置案件审理谈话注意事项

日期:03-11

原标题:留置案件审理谈话注意事项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能够克服书面审理的局限性,对保证审理工作的质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在留置案件中,审理谈话面对的是被依法留置、可能移送司法的被审查调查人,相比普通违纪案件的审理谈话承载了更多的职能,其谈话效果会一直影响到司法环节。然而,实践中有一些留置案件的审理谈话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的问题,仅仅核对一下违纪违法事实就匆匆结束,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高度重视留置案件的审理谈话,在审理谈话前、中、后三个阶段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

程序合规

审理谈话应当符合相关的程序要求。首先,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的要求,审理谈话须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其次,要注意审理谈话的时间点。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相关规定精神以及审查调查工作客观规律,审理谈话的前提是审理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进行了全面审核,否则审理谈话将无的放矢。同时,审理谈话的内容是对被审查调查人处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审理谈话应当在审理人员全部书面审核工作结束后、室务会讨论最终处理意见之前进行。

准备充分

留置案件既涉及违纪,又涉及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审查调查人很可能被判处刑罚,心态较为复杂。这种特点使得留置案件对审理谈话的要求高于普通的违纪案件。因此审理谈话绝不能仓促上阵,要做好充分准备:一是全面了解被审查调查人情况,包括身体状况、心理情况、工作情况、家庭情况、习惯爱好等;二是要掌握全案事实、分析全案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对所有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的定性量纪、定罪量刑做到心中有数;三是对于涉及被审查调查人工作领域的专业知识做足功课,必要时向专业部门咨询,以免谈话时说外行话;四是与审查调查人员充分沟通,深入了解被审查调查人在案件审查调查阶段的心理状态,在谈话时对症下药,有所侧重,了解审查调查人员对被审查调查人指出的从宽处理的结果和出路,谈话时与审查调查人员保持一致,避免产生矛盾;五是根据被审查调查人的具体情况做好安全预案,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内容完备

审理谈话绝不仅仅是核对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这么简单,还承担着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利、保证办案安全、对被审查调查人教育感化等多重职能,因此,审理谈话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核对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审理人员面对的审核材料,均由审查调查部门移送而来,其中的笔录、审查调查报告等书面材料均由审查调查人员制作,不可避免地带有审查调查人员的主观因素。审理人员若仅进行书面审理,将可能陷入审查调查人员构建的法纪真实当中。只有通过审理谈话,多角度地了解事实,才能修正审理人员所受审查调查人员的影响,使法纪真实进一步接近客观真实。因此,在审理谈话中,要就案件事实与被审查调查人充分沟通,对一些重要情节进行深入交流,尤其对涉及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等无法用书证、旁证佐证的事实要重点核实,进一步固定。

(二)听取被审查调查人的辩解和意见。审理谈话与审查调查谈话不一样,重点不在于谈话突破,而是核对事实并听取意见。因此体现出对被审查调查人的尊重、营造出平等的谈话氛围非常关键。审理人员应耐心听取被审查调查人的辩解和意见,若被审查调查人并无辩解,诚恳认错、深刻检查,要给予积极回应、肯定鼓励。若被审查调查人辩解和意见较多,且与之前的交代有所出入,也不宜粗暴打断,简单定性为翻供,而应当仔细分析,区分对待:对于被审查调查人无理由翻供的,要坚决予以批评教育,讲解政策,及时使对方端正态度;对于被审查调查人因对法律法规、党纪政策的错误理解而导致交代有所变化的,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纠正其错误认识;对于被审查调查人有理有据的辩解足以影响事实认定的,要予以详细记录,谈话后及时汇报。

(三)了解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况。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被赋予了就非法证据排除与法官充分沟通的机会。监察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因此,审理部门应对标审判机关,充分利用审理谈话,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查明是否存在指供诱供、侵犯被审查调查人权利等情况,以及是否尊重了被审查调查人的人格等,做好记录、不留死角。

(四)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留置案件到了审理谈话阶段,已经接近纪委监委办案阶段的尾声,涉嫌犯罪的,即将移送检察机关。此时,被审查调查人一般处于两种状态:一是经过审查调查人员的长期谈话,被审查调查人对自己的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对自己的处理结果也有了基本预期。此时,审理人员作为新的谈话面孔介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有效巩固谈话成果,帮助被审查调查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剖析自身错误,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二是被审查调查人对自身可能面临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仍存在对抗情绪,尤其对移送司法、即将面临审判的结果心怀恐惧和抵触。此时,需要审理人员阐明审理谈话的性质以及审理人员客观、中立的地位,取得被审查调查人的信任,从第三方的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谈话,做好被审查调查人的心理疏导工作,打消顾虑,消除紧张、抵触情绪,使其能够平稳移交司法环节,提升办案安全。

最后,审理部门应将审理谈话内容及时总结,结合被审查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进一步梳理乃至修正,并反馈给审查调查部门,使审查调查人员及时获取最新的信息,并及时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排除隐患。之后,将审理谈话的内容客观、充分地在案件审理室务会上汇报、讨论,给室务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最终将有关内容在审理报告中固定。(李春鹏作者单位:湖北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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