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部门会签办理假冒伪劣口罩等刑事案件会议纪要

日期:03-10
纪要新冠肺炎

原标题:重庆四部门会签办理假冒伪劣口罩等刑事案件会议纪要

正义网讯(记者李立峰通讯员刘伟古卫爽)3月4日,重庆市检察院、市高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刑事案件会议纪要》,促进规范高效高质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精准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四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从“三无”口罩等防护用品和有标识的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性质的认定、罪名认定与处理、主观故意认定等多个方面,为统一执法司法人员认识、规范执法司法尺度、破解疑难复杂问题确立了标准。

据介绍,《纪要》细化了“三无”口罩质量认定标准,列举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口罩等防护用品的五类情形,将其作为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范围。除“三无”口罩外,针对有明确标识的口罩等防护用品质量认定问题,《纪要》要求委托相关法定机构对该类产品检验、检测,列举了应当认定为符合刑法第140条相关规定的两类情形。

“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系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而予以销售,也是一道执法司法难题。”据该负责人介绍,《纪要》明确,执法司法人员应当结合行为人职业、从业经历,购销双方商谈内容,购销方式与价格等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并从其来源、违背正常交易习惯行为等方面列举了六类情形,可以推定其主观明知,但确有反证的除外。其中,明知是没有生产商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三无”产品予以销售的;曾因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被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又制售同一防护用品的;以明显违背惯常交易习惯储存、运输、交付,被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后又转移、隐匿货物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可以推定具有主观明知。

此外,《纪要》还明确了建立健全重庆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的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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