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战时"特点 优化疫情防控下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日期:03-05
疫情新冠肺炎

原标题:把握"战时"特点优化疫情防控下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疫情防控下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战略长远。应认真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检制定下发的《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的通知》,把握疫情防控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规律特点,依法有序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把握疫情防控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战时”特点

突如其来的疫情冲击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也改变了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环境。疫情防控的“战时”状态,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面临一些新的变化:一是受侵害权益类型发生了新变化。从以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为主,转向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从受侵害的权利类型看,既有人身权利,又有财产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依法及时医疗救治的权利等。二是司法救助的重点发生了新变化。疫情环境下,专业心理咨询的需求更加突出。三是诉讼权利保障方式发生了新变化。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是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基础,随着严格管控措施的落实,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观护等受到了一定限制。四是保护治理的矛盾出现了新变化。疫情中网络暴力、赌博、色情对未成年人侵蚀的几率上升。在疫情较轻、管控力度较小地区,“熟人”侵害未成年人的现象也难以杜绝。五是预防手段方式发生了新变化。疫情发生后,预防教育由“面对面”转向了“网对网”,“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方式、预防教育的模式、组织形式、效果评价标准也应相应调整。

依法严惩利用疫情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

在疫情防控特定时域下,应坚守法治标准,依法严惩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一是从严、及时惩处。坚持零容忍态度,加大对成年人利用疫情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教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推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制报告制度,加强对办案的指导监督,遵循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法律政策,有效解决疫情防控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取证难以及准确适用法律等问题。三是有效救助被害人。要采取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有效形式,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与权、知情权等诉讼权利,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落实“一次性”取证机制,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畅通专门渠道,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物质生活帮助。利用疫情防控联动机制,统筹开展医疗救助、教育救助。

依法惩治、精准帮教涉及疫情罪错未成年人

从总体上看,疫情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较低,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较少,要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依法惩戒与教育矫正并重,促进罪错未成年人再社会化。一是依法惩戒。在办理涉疫案件总体政策的指引下,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性大小等因素,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监禁可不监禁的不监禁。充分考虑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情节,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危害疫情防控、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犯罪依法惩戒,保持必要的司法威慑。二是精准帮教。坚持把帮助教育贯穿司法办案始终,在疫情防控中创设条件,落实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社会观护、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积极适用人格甄别、亲职教育,落实监督考察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让其参加社区“非接触性”防疫公益活动,帮助矫正行为,顺利回归社会。三是教育矫治。对于因年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以及妨碍疫情一般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相应落实干预措施,由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催促家庭加强管教,强化矫正措施。加强与专门学校、社会保护组织的协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教育矫治不断线。

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治理体系建设

正确处理好防控与办案、办案与治理的关系,综合运用未成年人检察职能,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治理体系化建设。一是深化“一号检察建议”落实。积极开展网上“法治副校长”活动,通过开发专门课件、开设网上课堂等形式,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防疫秩序,加强自我保护。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案件办理开展好防疫法治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健全防疫期间教学、生活制度,延伸“校园链”治理,确保“一号检察建议”更加具有刚性。二是强化特定时域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防控总体政策安排下,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做好对疫情下未成年人学习教育、物质帮助等权益保护,对感染病症的未成年人要保证及时有效就医。加大对网络谣言、暴力、赌博、色情等的治理力度,净化网络空间和学习教育环境。依法纠正借防疫之名,超越工作权限,违规滥用权力,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保证国家防疫政策的正确实施。三是加强特定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积极推动在疫情中因公殉职人员、病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保护,解决好监护缺失问题,建立生活、学习、就医保障的长效机制。四是协作开展心理干预和救治。加强检校合作、检社合作、检医合作,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心理干预和救助。

优化疫情防控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工作体系

疫情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既是一个司法命题,也是一个社会命题,既有疫情防控下的特殊性,也有治理的普遍性,应当体系化构建、系统化推进。一是在体制层面,注重发挥集中动员优势。要积极融入强大的国家动员体系,推进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实行未成年人涉疫有关信息共享、工作协作,明确保护重点,积极应对。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在证据收集与移送、特殊程序落实上相互衔接,形成快速反应机制。二是在工作机制层面,注重发挥未成年人检察的职能优势。利用好未成年人检察全程参与诉讼过程的优势,发挥好司法保护的主导性作用。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优势,积极开展涉疫犯罪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加强在押未成年人监管活动监督,落实疫情防控、隔离措施,切实保障在押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积极审慎地办好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捕、诉、监、防、维”一体化工作机制优势,探索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状态下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模式,形成经验。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优势,加强与共青团组织等方面协作,建立涉疫未成年人司法转介机制。三是在手段方式层面,注重发挥好信息化的优势。充分运用信息化方式进行司法办案,积极通过电话、视频、书面等方式提前介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加强办案远程指导。开展线上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矫正考察等,提升司法办案质效。

(作者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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