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纪委监委出台规定提高乡镇纪委案件质量

日期:03-03

原标题:甘肃省纪委监委出台规定提高乡镇纪委案件质量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为切实提升乡镇纪委案件质量,近日甘肃省纪委监委制定《乡案县审工作规定(试行)》,统一规范全省乡案县审工作,明确工作要求。

据统计,乡镇纪委案件占全省案件总数近三分之一,但存在规范化程度较低、质量问题较多等问题。对此,《规定》从概念、职责、标准、流程等方面对乡案县审工作作了详细规定。首先从概念上明确,县级案件审理部门对乡镇纪委自审案件的把关审核,乡镇纪委是案件审理的主体。乡镇纪委对其立案审查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在按规定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前,报县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把关后,再由乡镇党委或县级纪委作出处分决定。

《规定》明确了县、乡两级纪委在乡案县审中的工作职责。县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应坚持依规依纪依法要求和保障案件质量、统筹执纪平衡原则,加强业务指导,严格对乡镇纪委报送的案件进行审核把关。乡镇纪委应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相关实体和程序要求规范办案,从源头上打好案件质量基础。通过县、乡分级负责,增加质量把关程序,共同保障乡镇案件质量。

为明确审理标准,严格质量要求,《规定》对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审核乡镇案件的前、中、后三个环节均作出规定。审前,设置形式审核环节,规定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补正,把好案件入口;审中,组成2人以上的审核组,按照有关标准,全面审核乡镇纪委报送的案卷材料,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重新审查,严格案件审核;审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督促整改相关问题,做好案件处理的后续跟踪检查,以保证案件质量。

《规定》明确,乡案县审工作流程主要分为乡镇审理、材料报送、案件受理、案件审核、意见反馈、宣布执行等环节,其中对报送材料种类、审核报告内容、意见反馈程序、审理审核时限、申诉受理程序等作了细化规定,强化了实践操作性。同时,《规定》要求,案件办结后,乡镇纪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案卷材料整理立卷,交县级纪委统一归档。既解决了实践中乡镇纪委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人员流动性强导致档案管理混乱等问题,又是对乡镇案件规范化程度的二次检验,给乡镇案件质量上了“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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