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支持复工复产,建筑业在行动
来源:省建设厅
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建设主管部门有力组织,广泛动员,积极发挥行业优势,主动作为,下沉帮扶。近期,省、市、县(市、区)陆续出台了建筑业行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为建筑业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提供强力保障。
省级:省建设厅发布《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提出对因疫情导致开(复)工延误的,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合理顺延工期;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杭州:杭州市建委发布《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通知》,推行线上办理招标手续,全面推行使用投标保函、保险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替代现金投标保证金,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免交投标保证金;疫情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在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取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并制定了指导意见。
宁波:宁波市建设局发布《关于防控疫情帮扶企业促进发展的通知》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的指导意见》,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在合同约定总支付比例内,可增付一定比例材料预付款,对变更和材料涨价等费用先行核算,并按合同约定进度款比例同步支付。
另外,宁波市建设局与建设银行宁波分行、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签订共抗疫情战略合作协议,两家银行将为宁波市建筑业企业提供总金额为400亿元的专项贷款,其中信用贷款50亿(建行20亿、光大银行30亿),帮助解决建筑业企业因疫情引发的在建项目暂时性资金困难,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开复工。
温州:温州市建设局发布《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和《关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指出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工期造成的影响天数以属地政府明确的时间为准;对在温州市域内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湖州:湖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和《关于企业复工复产补助奖励的意见》,设立不少于1亿元的企业复工复产补助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包括建筑业)复工复产;对企业新招员工,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对介绍20人以上(含20人)市外人员来湖就业的主体(包括企业、行业协会、社区、村及其他各类组织),给予2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统一组织市外员工包车返回,包车费用由政府全额补贴。
湖州市建设局发布《关于应对疫情支持建设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对纳入市“白名单”的建设项目,工程常规检测费用减免50%。对中心城市建筑工地因防疫需要新配置的人脸识别系统(含红外线热成像测温仪),给予每个工地5000元补助。
金华:金华市建设局发布《关于应对疫情助推建设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我市对在建工程如何正确处理发承包双方工期及费用增加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明确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计算至浙江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明确疫情发生后至复工期间,因疫情防控要求对市域外返工人员进行隔离观察并落实管控措施的,隔离补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补助标准不高于每人300元。
衢州:衢州市建设局发布《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设领域企业发展的通知》,明确工期顺延时间原则上为浙江省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一级响应期间已复工的项目工期可不计入合同工期;疫情防控期间在衢州市新承揽业务的建设施工企业,可延期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晚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对 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招标行为与企业信用挂钩;加大工程进度款支付力度,政府(含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支付比例提高到90%。
台州:台州市建设局发布《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项目开(复)工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明确一级响应期间工期可不计入合同工期;对疫情防控期间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缓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疫情前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替换;因疫情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需承担由此增加的赶工费,赶工费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应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中“提前竣工增加费”的相应标准。
丽水: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意见》,指出对疫情期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以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优先选择以本地施工队伍施工的本地建筑企业承建;对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视疫情发展顺延工期,减免相关违约金,适当调整人工费和材料费,倡议建筑施工设施租赁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