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创新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助力打好防疫阻击战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党中央果断采取了有力防控措施。全国检察机关坚持“防疫工作两不误”,集中精力打好防疫攻坚战。民事检察作为四大检察的重要一环,应发挥自身独特优势,创新和优化监督方式,助力疫情防控,为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研判涉疫民事案件,努力形成监督合力。为了防疫的需要,一些地方采取了诸如封闭城市出入通道、推迟企业复工等措施,这些举措对于遏制新冠病毒的蔓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与此同时,也可能会产生一些民事纠纷,针对这些涉疫民事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该加强专业知识和理论的学习研究。以不可抗力的适用争议纠纷为例,在疫情的影响下,有的企业和自然人不能履行合同。针对疫情影响能否作为不可抗力予以适用,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即:并非所有的疫情影响都可以作为不可抗力,究竟哪些防疫措施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予以适用,不可抗力适用的原则和条件有哪些,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研讨,从而及时应对可能进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受案范围的案件。
创新民事监督方式,构建多元民事检察监督格局。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民事检察监督的案件来源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民事调解书的监督;第二,对民事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三,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应该认识到,民事诉讼监督虽然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但其不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全部,应构建多元化的民事检察监督格局。以因疫情影响出现的劳动争议纠纷为例,针对疫情当中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纠纷,人社部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针对延期复工期间的工资发放、企业裁员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各地劳动部门应当遵守。如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劳动部门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存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应当向其发出检察建议,积极引导其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纠纷,以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大局。
加强涉疫法律宣传,促进社会治理优化。正如有专家指出,民事检察监督具有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和社会治理三项价值。制约价值主要体现为民事检察监督能够制约民事审判权力与执行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与恣意。保障价值主要体现为民事检察监督能够保障当事人民事诉权的行使,防止其正当权利被侵害。治理价值则体现为民事检察监督能够为我国社会治理提供有益抓手,通过办案中释疑解惑,加强心理疏导和日常工作中做好普法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维护社会稳定。在疫情防控中,劳资关系、合同履行以及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限制等方面易产生争议和纠纷,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针对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民事法律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利用自媒体等形式,加强涉疫法律的宣传,促进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