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日期:02-28
疫情浙江新冠肺炎

原标题:浙江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更大力度更加精准做到“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经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加强公共场所规范管理、有序推进公共场所开业开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产生活,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行负面清单制管理

(一)实行复工复产负面清单制度。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对属于负面清单中的公共场所及经营行业,暂缓开放或暂不开业。纳入负面清单的公共场所主要是空间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非基本生活必需的场所,具体包括:

1.会展场所、影剧院、演艺活动场所、棋牌室、游艺厅、音乐厅、射击(箭)场、网吧、KTV、舞厅、酒吧、公共浴室、公共游泳馆、足浴店、保健按摩店、线下培训机构(成人及非成人培训)等服务经营类行业场所。

2.易造成人员集聚的室内旅游景点、景区室内场馆、室内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宗教活动场所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3.其他空间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需要暂时停业的公共场所。

(二)负面清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负面清单之外的公共场所,在建立健全精密智控机制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可实现正常开业运营。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一)开业的公共场所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切实承担起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各项防控举措落实到位。

(二)开业的公共场所必须严格出入口管理和员工管理。入口必须有醒目的提醒提示和基本的防控制度告示牌,进行必要的防控知识宣传。加强出入口管理,对进入人员严格实施“‘健康码’+体温测量”管理。严格执行员工凭“健康码”上岗制度,每日早晚两次检测体温,组织健康打卡并核查信息,“一人一档”做好登记。督促员工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做到戴口罩、勤洗手,避免参加聚餐等聚集性活动。

(三)开业的公共场所必须尽量减少“人际接触”。积极采用预约服务、定点服务,合理控制场所内人员数量。因行业特性必须提供到场服务的,要安排专人维持秩序,合理安排进店人员间距,督促提醒消费者戴口罩,杜绝人员集聚。对直接接触消费者的共用服务工具、设施设备,做到一用一清洗、一用一消毒。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地疫情防控行业指引,完善外卖等全流程卫生防疫管理。

(四)开业的公共场所必须确保生产经营场地安全卫生。加强集中空调系统管理,除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风机盘管加新风并能确保每个房间独立通风的集中空调系统外,其他集中空调系统原则上不予运行。加强工作场所全面通风,生产车间、经营店堂、办公室等重要区域和电梯间、卫生间等公共部位要消毒到位。产生的垃圾应套袋加盖,密闭保存,日产日清。守住安全底线,提前做好重点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员工安全培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五)开业的公共场所必须建立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自控机制,每日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员工和消费者存在发热、胸闷、乏力等异常症状,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政府,并实施隔离、送医等措施。对实施出入口管控的公共场所,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及时畅通逃生通道的有关举措。

(六)开业的公共场所必须强化主动配合。自觉配合属地政府开展防疫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切实承担防疫主体责任;入驻园区(楼宇)的,要自觉服从统一管理。对防控不力、经督促整改不到位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按照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要求,结合本地“五色疫情图”,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商务、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公共场所做好疫情防控和有序开业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公共场所安全有序开放。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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