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家┃生态环境部答一财:疫情暴露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不足
在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生物安全法立法提速,更有针对性、迫切性。
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明确,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25日,生态环境部党组(扩大)会议暨疫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提出,要“加快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日前,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有关负责人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面临着外来物种入侵、生物遗传资源流失、野生动物的不合理利用、生物多样性减少、转基因生物蔓延等诸多生物安全问题,严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生物安全立法和管理均亟待推进。
生物因素引发多种安全威胁
第一财经:能否介绍一下我国生物安全法的立法背景以及生物安全的涵义?
环境部: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近年来,随着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涉及生物安全的动植物和微生物遗传资源流失、外来物种入侵、转基因风险等问题在我国日益凸显,由生物因素引发的各类安全威胁更是呈现出复杂性、多样化的特点,对我国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对我国国家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要求“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这一重要论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也为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安全保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根据《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国家生物安全政策》,“国家生物安全”是指国家能够有效应对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的威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相对处于没有危险的状态。
生物安全主要涵盖防控人与动植物等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发生发展、防范生物恐怖袭击、防御生物武器攻击、防治生物技术缪用、防控外来入侵生物威胁、保障生物设施安全与保护特殊生物资源安全等。
第一财经:对于生物安全,发达国家的立法情况怎样?
环境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十分重视外来入侵物种监管,较早地颁布了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立法,特别是美国《非本土水生有害物种预防和控制法》和《国家入侵物种法》以及日本《防止特定外来生物致生态系统损害法》均为专门立法。
国外立法普遍建立了外来物种引种许可制度、名录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全面规范有意引种和无意引种,有效地降低了外来物种入侵对国家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损害。
在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产品领域,欧、美、日、南非、巴西等国均已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系统防范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带来的潜在风险。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的监控最为严格,1991年欧共体就发布实施《关于遗传修饰微生物的封闭使用指令》和《遗传修饰生物环境目的释放指令》。
美国生物技术安全管理理念不同于欧盟,主要是对生物技术产品的监管,通过制定《植物保护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灭鼠剂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法律规制生物技术产品。在生物遗传资源领域,菲律宾是最早立法管制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家。
迄今,印度、南非、巴西、欧盟、美国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的法律制度,普遍遵循生物遗传资源国家主权原则,建立了生物遗传资源权属制度、分类获取制度、惠益分享制度等。
管理无法可依、缺乏操作性
第一财经:目前我国生物安全管理的现状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部:我国在保障生物安全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在中央国安委的领导下,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6年牵头组建了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下称协调机制),主要负责落实国家生物安全重大任务,统筹协调国内生物安全领域相关工作,明确了生物安全领域的总体布局和工作思路。
开展的生物安全工作涵盖了防控人与动植物等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发生发展、防治生物技术缪用、防控外来入侵生物威胁、农业病虫害防治、保障生物设施安全与保护特殊生物资源安全等方面,全面推动了我国生物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
生态环境部已公布了四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发布《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等,重点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调查。开展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技术试点,针对互花米草入侵问题,在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东淇澳岛、广西北海红树林保护区、江苏盐城大丰麋鹿自然保护区等多地开展防控工作,主要采取物理防控、化学防控、生物防控和综合防控等技术,采取因地适宜的防控策略,均取得良好的控制效果。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等,规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活动。
目前,我国生物安全工作还存在不足。现有法律法规系统性、针对性不强,造成管理无法可依、缺乏操作性的局面。我国原产的猕猴桃、大豆、杜鹃花等重要生物遗传资源因获取、利用和惠益分享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而流失海外,近期又发生国外知名高校不当获取和利用我国微生物资源案件,损害了国家利益。
另外,管理体制有待健全,各部门间协作机制不完善,资源交流共享不畅,容易造成行政资源浪费且不利于工作开展。公众意识也有待加强,由于公众缺乏对生物安全的防范意识,导致生物安全遭受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盲目、无序放生引发外来物种入侵事件,对我国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第一财经:生态环境部组建后,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都开展了哪些工作?
环境部: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于2001年组建,设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作为《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信息交换所国家联络点,对内协调全国生物技术的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拟定生物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划、法规、标准,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国转基因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和有关国际环境公约的国内履约工作。
自2018年生态环境部正式组建以来,在已开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生物安全立法、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和转基因环境释放监管等工作。
配合开展生物安全立法,针对立法条文涉环境部的职能,多次向全国人大环资委提出建议意见。参与《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国际谈判进程。与各利益相关方开展磋商,就国际规则制订发出中国声音,维护国家利益。组织编制并向《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提交《中国履行〈生物安全议定书〉第四次国家报告》等。
另一个重要工作是推进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在已发布的四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基础上,重点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调查,掌握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危害现状,提出针对性的防控对策建议,编制《外来入侵植物对自然保护区植物多样性影响评估技术导则》,保护最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
同时组织对《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和《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和惠益分享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目前《条例》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
生物安全立法和管理均亟待推进
第一财经: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也说明加强生物管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环境部:生物安全关乎国家经济贸易利益、生态安全、生态系统平衡、国民身体健康和生物技术健康发展等方方面面,保障国家生物安全意义重大。
当前,我国面临着外来物种入侵、生物遗传资源流失、野生动物的不合理利用、生物多样性减少、转基因生物蔓延等诸多生物安全问题,严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生物安全立法和管理均亟待推进。
在立法方面,我国缺少一部从整个生物安全的角度对生物安全管理做出全面、系统规定的综合性的立法。在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转基因生物安全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方面,都是仅涉及某一领域的几个方面,无法涵盖生物安全管理的全部内容。由此造成了多头管理、重复管理和缺乏统一指导原则的管理,有些方面甚至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导致国家利益和生态环境遭到损害。
在管理方面,生物安全工作涉及范围广,多个部门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并相应规定了自己的管理机构,使得任何一个部门的机构都不能掌握全面的管理信息,资源交流共享不畅,也无法进行统一的协调,容易造成行政资源浪费且不利于工作统筹开展。
面对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环境部将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全力配合全国人大推动《生物安全法》的制定出台,使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配合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名录的更新,从根源上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
同时,推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立法进程,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规制度,规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利用和惠益分享活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持续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及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调查、评估工作,加强重点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谈判进程,积极筹备今年在昆明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与各部门的配合,对生物技术、转基因环境释放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支持参与野生动物专项执法核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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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作为多边环境协定,其包含两个议定书,即《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和《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共同构成了生物多样性领域的生物安全国际法架构,主要涉及转基因环境释放、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等三个制度领域。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目前唯一以“生物安全”为名称的国际法,专注于现代生物技术产品-改性活生物体的管理,特别是其对生物多样性和人类健康的风险和潜在不利影响的防控。《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进一步确立了生物遗传资源国家主权权力,建立了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