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立物管会作为临时机构 各方称助于业主行使权利

日期:02-27
物业管理业委会业主大会北京

原标题:解读|成立物管会作为临时机构各方称助于业主行使权利

2月26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其中,在草案一审稿提出了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的基础上,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

对此,多位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上述办法将有利于小区业主真正参与物业管理,期待早日落地实施。

草案二审稿明确“物管会任期三年”

记者注意到,2019年10月22日,北京公布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草案一)提出,对于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在此次草案二审时,法制委员会认为,物管会对于解决当前业委会成立率低的问题,推进物业的社会化管理,提升北京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同时,有必要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临时性、过渡性定位,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权有限性。

草案二审稿相应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管会组建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同时对物管会的期限进行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

有助于进一步推进物业社会化管理

“我们小区大部分业主都对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不满意,现在虽然成立了业委会,但仍始终未能解决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北京市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康明(化名)向记者介绍,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至今还是开发商交房时留下的物业公司,即前期物业,经过十几年努力,小区成立了业委会,但是街道办等相关部门目前仍未支持业委会的决定。

“因为各种问题,我们业委会关于更换物业公司的决定始终不能生效,物业公司至今还‘赖着不走’。”康明认为,草案中提出设立物管会,能在业委会决定得不到实施的时候,或者业委会成立不被认可的情形下,及时帮助业主们行使关于物业管理的责任。

对此,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佳红律师也认为,草案之所以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这样一种机构和制度,主要就是考虑到北京很多小区没能成立业主大会,或者即便成立了业主大会但未能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抑或是业委会成立后无法发挥正常的作用,从而导致整个小区的业主无法就公共事务作出决定,进而无法实现业主自治。

律师:要注意权利和性质的明晰

事实上,物业公司有时候也会因为业委会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等情况,而面临进退维谷的难题。

“我们有时候也被夹在中间,业委会决定更换物业,政府相关部门不允许撤场,进而引发业主不满,随即就出现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北京某物业公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希望能设立这样一个机构,除了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外,也能直接管理或协调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不能什么事都交给法院解决。”

同时,该物业公司负责人认为,“机构的设置以及后期的管理一定要合理、透明,否则可能会出现更多麻烦。”

针对上述情况,王佳红律师表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立法设计,对于现实中诸多困难问题的解决以及业主权利的行使是有促进作用的,具有合理性。但是,由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立法设计中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建的,无疑是为基层政府设定了更多的职责,在实践运作中有可能会限制业主自治权利的行使,为此二审稿中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性质界定为临时机构,更加明晰了临时过渡的性质。

此外,王佳红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例如物业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是什么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是否能提起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这些问题都还有待立法进一步予以完善和明确。

新京报记者张建

责任编辑:郑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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