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生活自我放纵”厅官被决定逮捕!
2月26日,中国检察网通报,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局长王丽(正厅级)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日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对王丽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生活放纵甘被“围猎”
大搞权钱交易
去年9月4日,青海省纪委监委通报,王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青海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今年2月21日,青海省纪委监委再次通报,对王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丽在担任原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青海银行董事长、行长期间,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初心,背弃职责,政治上不尽责、不担责,落实省委巡视整改要求敷衍塞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无党性,无信仰,长期搞迷信活动;作风上自行其是,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肆无忌惮聚钱敛财,大肆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工作上无视组织原则,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滥权妄为,给国有资产造成巨额损失;生活上自我放纵,追求个人名利和物质享受,甘于被“围猎”;经济上贪欲膨胀,将国有金融企业视为个人的“提款箱”,设立“小金库”,随意支取资金归个人使用,违规将国有资金挪作他用,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发放、工程项目建设、职工招录等方面,大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严重污染破坏了青海银行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
青海省纪委监委称,王丽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丽开除党籍处分;由青海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17岁进央行西宁分行当干部
是青海银行元老
青海省纪委监委公布的王丽简历显示,王丽,女,汉族,1962年12月出生,河北河间市人,在职研究生学历。
简历显示,王丽1979年10月参加工作,第一份工作就是“中国人民银行西宁分行干部”,当时她尚未到17岁。任该职务5年后,王丽去青海广播电视大学学习2年。1986年7月至1994年3月,王丽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宁分行办公室秘书、副主任、主任,随后调任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宁分局办公室主任。
1997年12月30日,西宁市商业银行成立,35岁的王丽调任该行任副行长,后任常务副行长;2005年9月,升任西宁市商业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两年后同时担任该行董事长。
2008年11月,原银监会批准西宁市商业银行改名为“青海银行”,王丽担任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直到2018年7月卸任。
青海银行官网信息显示,成立初始,青海银行注册资本1.01亿元,此后分别于2005年、2008年、2011年和2018年实施了四次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24.35亿元。
此外,青海银行官网披露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信息显示,在2015年、2016年、2017年,王丽从该行分别获得73.15万、58.95万和61.81万元的税前报酬。
2018年7月,王丽调任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成员、巡视员、副主任,4个月后,调任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局长(正厅级),直至去年9月落马。
来源:南方都市报(nddaily)记者刘苗
责任编辑:郑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