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拟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玉坤)2月26日,《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审议。条例(草案)提出推行政务服务“一门办理”,缩短企业开办办理时间,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建立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表示,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于经济社会影响较大,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和突发事件对企业经营的重大影响,建议条例增加为企业纾困的相关内容。
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条例(草案)针对市场准入问题,明确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北京新增产业禁限目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北京拟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明确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即时办结,并根据需要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和票据;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条例(草案)还要求推行政务服务“一门办理”、“一网办理”。针对网上办事不便、办事不深的问题,明确市政务服务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条例(草案)明确,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共享。
组织金融机构为首贷、续贷提供服务解决融资难
条例(草案)针对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明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首贷、续贷业务等提供金融服务,在确保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推动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建立企业电子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减少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市场主体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同时,针对公共资源交易壁垒问题,明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人,细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人的5种禁止行为。
条例(草案)提出,推动建立健全北京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一表申请、一证通用、一网通办”服务。
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让企业为政府打分
条例(草案)要求最大限度简化行政审批。针对审批手续多、时间长的问题,北京将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行“告知承诺制”,强化企业自主决策、行为自律。规定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
其中,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政府部门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对于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北京信用信息平台。
针对政企沟通渠道少的问题,条例(草案)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
比如,以12345热线等为支撑,建立政策咨询维权服务体系,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同时,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由市场主体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
不得含有兜底条款,规范自由裁量权
条例(草案)针对政务服务标准不一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办理条件不得包含“其他”等模糊性兜底要求。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遵守的规定。
在监管执法方面,条例(草案)进一步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规范自由裁量权,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针对执法检查标准不一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裁量基准,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
针对鼓励企业创新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性质和特点,制定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和措施,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针对信用监管标准不一、缺少信用修复和异议渠道的问题,明确北京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对市场主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减少检查频次。
条例(草案)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信用修复,企业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参加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
审议意见:受疫情影响建议增加企业纾困内容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伯旭表示,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于经济社会影响较大,很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和突发事件对企业经营的重大影响,建议增加为企业纾困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条例(草案)法治保障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具体表述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企业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京报记者李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