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发布因疫情原因造成企业履行合同风险及应对指引
近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了因疫情原因,可能造成企业合同违约风险及应对指引。
一、需解除合同的情形
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所规定不可抗力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之规定,企业可通知对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属于国际贸易合同,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材料(具体详见《山东省贸促会关于出具贸促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通知》可登陆:http://www.ccpitsd.com/jgjj/flb/2020/0131/9976.ntml)。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主要作用是帮助受不可抗力事实影响的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免责的证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损失。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需要延期合同的情形
企业通过关于“不可抗力”相关规定行使权利,应做好与合同相对方的清理及配合工作:
1、结合约定及时向对方发出要求延长交货期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之规定,企业应当首先把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情况通知对方,同时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以使对方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具体来讲,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延迟交货。该情况下,可以对延迟交货免责,不构成违约责任。
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疫情的发生、政府应对疫情采取的措施(如延长春节假期、要求企业延期复工等)、相关措施对设备生产及物流的影响、调整后的交货期安排(暂定)、为降低疫情影响采取的主要措施、将定期更新疫情影响并在疫情影响结束后告知最终的交货期。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就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如期履行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例如:各地采取交通管制、延迟复工、人流自主性隔离措施的官方公告、证明等。国际贸易合同需提供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材料(索取方式同上)。
三、需要合同调价的情形
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的,后续可能会导致原材料上涨,产品成本上涨等。如此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价格?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若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不可抗力可调增费用相关条款,则可根据合同主张合理提高合同单价;若合同中无相关规定,则可向买方说明理由并争取理解,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重新签订相关调价协议或补充签订协议。但是,各国法院或仲裁庭通常倾向于将成本上涨等风险认定为卖方/买方应该承担的正常风险。因而,企业主张的疫情导致成本上涨,造成履行合同“不公平”,并进而要求合理提高合同单价,存在较大难度。
四、需要注意的几点事项
1、金钱给付义务并不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制约;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迟延履行人的继续履行义务。
2、非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延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主张“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3、鉴于此次疫情各地区暴发情况不同,法院意见存在不统一的可能,企业应谨慎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企业如遇纠纷,建议结合上述指引并通过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总台央视记者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