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秭归县首起妨害疫情防控案当庭宣判

日期:02-21
疫情新冠肺炎

原标题:宜昌市秭归县首起妨害疫情防控案当庭宣判

宜昌市秭归县首起妨害疫情防控案当庭宣判

2月20日,宜昌市秭归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判一起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龚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该县宣判的首起涉疫刑事案件。

宜昌市秭归县首起妨害疫情防控案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因对村广播系统播放的防疫知识不满,从居住的6号楼拿一把斧头和一把刺刀到同小区的8号楼,用斧头将安装在8号楼楼梯间墙壁上的广播线砍断,导致疫情防控宣传中断。村干部对其进行教育制止,反遭辱骂,遂报警。秭归县公安局接警后,立即派民警前往,依法对其进行传唤,但龚某某不仅不听劝阻,还对民警辱骂、威胁,并持刺刀砍民警手中的防暴叉等警具,持斧头、刺刀对峙民警达半小时之久,造成多人围观,随后跑回家中闭门不出。经反复劝说,龚某某最终随民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破坏防疫宣传设备,不但不听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告,反而对其进行辱骂。并持斧头、刺刀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龚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持械以暴力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经综合考量,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宜昌市秭归县首起妨害疫情防控案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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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保障被告人龚某某的诉讼权利,秭归法院依法为其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告知并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羁押期间,龚某某写了悔过书,当庭宣判后龚某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宜昌市秭归县首起妨害疫情防控案当庭宣判

秭归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辖区部分群众旁听了此案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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