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务要闻流动人口应主动申报登记
2月18日,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健委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通告”,明确凡在我市居住的流动人口,要主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通告明确,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出租房主、物业、中介、用工单位等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出租房主、中介、物业负责督促申报;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由单位雇佣的,单位要负责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户主负责督促申报。发现来自湖北和浙江、河南、山东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流动人口未主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的,出租房主、物业、中介、用工单位、被投靠家庭户主未落实督促报告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通告指出,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或与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接触史等不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群众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市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市人员以及与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举报。
(转载自太原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