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九方面工作 帮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日期:02-21
民政厅疫情新冠肺炎

原标题:省民政厅: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九方面工作帮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来源:山西省民政厅

2月17日,省民政厅下发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民政部门要做好九个方面工作,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特殊时期兜底保障服务到位。

认真摸排特殊困难群众生活情况。各地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充分依靠基层社区组织,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多种方式,结合村、社区疫情防控排查等,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民政兜底保障对象进行全面排查,查清楚有无生活困难、有无感染或隔离情况、有无必要的防护措施,生活困难的第一时间给予救助、有感染或隔离的持续跟踪、无防护措施的积极协调解决,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力求全覆盖、无遗漏,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救尽救、应保尽保。

及时足额发放救助补贴资金。各地要全面落实城乡低保提标、价格临时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确保各项救助补贴资金发放不断不乱,不受疫情影响,及时到位。对已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保障范围的,要按月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

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救助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实行简易审批程序,取消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环节,由社区(村)把关提出意见,审核审批可委托授权乡镇(街道)办理,当月审批当月发放;对正在申请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中有疫情感染患者的,实行先救助、后审批,待疫情解除后再补办相关手续;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在疫情期间延长复查时限,疫情过后统一入户复查。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或其他困境儿童申请条件的,采取部门间信息比对核实、网络传真等方式远程提供相关证明,也可采取个人承诺方式先行保障,其他手续待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做到当月审批、当月发放。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条件的,各地要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受理、审核、审定,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其他手续待疫情结束后补齐。

有效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作用。各地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人员的临时救助,及时将因患新冠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可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他生活困难患者以及因不能就业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放宽户籍地限制,指导乡镇(街道)及时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非本地户籍感染者生活困难的,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因疫情感染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临时救助额度。

照料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面落实委托照料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协助做好服务对象疫情防控工作,出现发热等疑似症状的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人集中或居家隔离的,另行指定专人和场所为供养对象提供照料服务。

全力帮扶特殊困难居家老年人。因为子女亲属接受隔离治疗,且空巢(独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经与家属协商一致,在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区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动员居(村)民委员会、物业企业、志愿者等做好上门帮扶。

关爱保护受疫情影响监护缺失儿童。对父母等监护人处于隔离观察、住院治疗期间,或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要根据儿童自身和家庭状况,区分不同情形、分类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做好临时照料服务。对确认其非感染或已过观察期而监护责任未落实或一时难以落实的儿童,当地民政部门要协调指导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临时照料、提供关爱服务。对一时难以落实具体监护人的特殊儿童,民政部门要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巡查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强化疫情防控时期与公安、卫健、城管等部门的联动救助机制,加大集中救助和街面巡查力度,为不愿意进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免费发放口罩等防护用品,宣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指导做好个人防护。

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地要进一步动员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在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关爱帮助困难群众,以多种形式面向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心理疏导、陪伴支持等服务,帮助解决困难群众疫情防控中遇到的特殊困难。(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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