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战疫说法③|现场查获假劣口罩10万余枚,疫情期间制售问题口罩最高可判无期
摘要:疫情当前,制售问题口罩的行为,究竟会涉嫌哪些犯罪呢?
抗疫期间,口罩成了必备品,而总有商家瞄准“商机”,打起口罩的主意,大发不义之财。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成功侦破一起特大生产、销售假劣口罩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邹某等6人,捣毁制假窝点1处,现场缴获假冒品牌口罩10余万枚,以及大量制假原材料和制假工具,涉案金额1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邹某、王某浩夫妇为牟取非法利益,租借本市松江区一民房作为制假窝点,自行加工生产假冒10余个品牌的普通口罩,由犯罪嫌疑人俞某、王某珍夫妇2人负责仓储和发货,而后销售给犯罪嫌疑人韦某、丁某夫妇。犯罪嫌疑人韦某、丁某二人在明知所购口罩系假劣口罩的情况下,仍对外宣称为“医用防病菌口罩”,以每枚10元至26.8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网店对外销售。
目前,上述6名犯罪嫌疑人已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疫情当前,制售问题口罩的行为,究竟会涉嫌哪些犯罪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潘自强介绍,生产、销售假口罩或劣质口罩,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具体而言,将过期口罩重新包装再高价对外销售的行为,销售额满5万元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对外销售,则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还将依法从重处罚。
“不过,侦办机关还是要依法认定假劣口罩的性质。‘三无口罩’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应当依据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判断。”潘自强说,医用口罩的鉴定标准可以参照国家标准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和行业标准YY0469-2004《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若不符合上述标准,可以认定为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的不合格口罩。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