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受灾商户呼吁:大疫当前,恳请减免房租!
半月谈评论员王金涛韩振
不久前,国内某知名餐饮企业负责人表示,当前企业400家线下门店都已停业,只保留100多家外卖业务,预计春节前后一个月将损失营收7亿元至8亿元。2万多名员工现已待业,但按照政策规定工资要继续发,一个月支出就在1.5亿元左右,企业账上的现金撑不过3个月。这家全国连锁的大型餐饮企业尚且如此,广大中小微企业的艰难可想而知。
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不少行业带来冲击,以餐饮业、零售业为主的服务业首当其冲。而从事这些行业的各类企业大都靠承租房产开展经营,在较长时间无生意可做的同时,根据租赁合同,它们又不得不继续支付较高的房租成本,使其陷入只出不进、雪上加霜的困境。
对于这些商户面临的困难,中央和地方政府非常关心,不断出实招为其解困。不久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纾解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困难。通过减免国有物业房租、下调贷款利率、延期还本付息、完善税收减免政策等,实施临时性支持措施。根据此次会议精神,多地已陆续出台具体的减免国有物业房租政策。
然而,减免房租的范围仅限于国有或省属企业拥有的房产,是远远不够的。对于绝大多数商户来说,他们承租房产的所有者大都是个人或非公企业,并不能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那么,出租房产的个人或非公企业,能否也对承租商户网开一面?
从法理上说,这是可以做到的。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显而易见,本次疫情就是不可抗力,而因疫情带来的交通管制、返工推迟、商铺关闭等情况,直接影响了合同的执行,因此承租商户可以据此向出租方申请减免房租。
事实上,早在2003年“非典”疫情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中,就明确提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而在实际的司法判定中,多地法院也确实按照公平原则,判定减免了租户疫情期间的租金。
从道义上说,疫情无论对房主还是租户,无疑都是一场灾难,而灾难造成后果,倘若只让租户一方承担,显然有失公允,更何况租户还是以小微企业、个体户为主的市场主体。他们本身经营利润薄、抗风险能力弱,又承担着吸纳就业等社会责任,哪怕市场有一点风吹草动,都可能面临灭顶之灾。房主危难时刻倘若不伸出援手,无异于杀鸡取卵,最后难免双输;倘若与他们风雨同舟、共克时艰,撑到最后必然会彩虹满天。
令人欣喜的是,少数民营企业已经在大疫之中彰显大义,承诺减免承租其房产的各类商户租金及物业费。对此,我们呼吁越来越多的个人和非公企业行动起来,加入到减免房租的善举中。
雪中送炭,善莫大焉。非常时期,以房租换美誉,注定不会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