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日期:02-17
疫情新冠肺炎

原标题: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对违反疫情防控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可给予违法行为人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借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根据《价格法》,市场监管部门可给予违法经营者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以暴力、威胁、殴打、谩骂等手段阻碍相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疫情防控职权,扰乱正常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处罚规定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医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用于疫情防控设施设备以及公私财物,或者故意实施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干扰破坏疫情防控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造谣生事,故意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处罚规定

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的新冠肺炎病原体或扬言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疫情防控物资的处罚规定

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物资实施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新冠肺炎病原体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新冠肺炎病原体危险物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违法经营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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