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疫情防控期间浙江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宣判
正义网湖州2月16日电(记者范跃红通讯员何明元)今天下午,由浙江省长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卢某、余某、王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在长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卢某、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据悉,这是浙江省在疫情防控期间判决的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底以来,被告人周某、卢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市场急需口罩,便商议经销口罩牟取利益。经卢某推荐,周某在明知销售口罩的两名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且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先后购得32000余只、24000余只口罩,同时周某与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渠道对外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招徕被告人余某作为销售下家。1月31日,周某、卢某、余某、王某在对购得的口罩进行分装、打包时发现该批口罩系“三无”产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但四人仍将该批口罩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销售并从中牟利,涉案销售金额79300余元。经鉴定,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
2月4日,公安机关立案当晚,长兴县检察院即依职权提前介入该案并引导侦查取证。2月12日,长兴县公安局以周某、卢某等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提请逮捕,经承办检察官审查当日即批准逮捕。2月14日,长兴县公安局以周某、卢某、余某、王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前期提前介入、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对四名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使四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促使四人自愿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承办检察官快速办理此案并于同日提起公诉。
2月16日,该案由长兴县检察院检察长潘如新担任公诉人出庭履行职务,长兴县法院院长潘轶华担任审判长。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