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优惠政策密集出台

日期:02-16
疫情新冠肺炎

原标题:财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优惠政策密集出台

近日,国家密集出台财税新政,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继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之后,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接连发布8、9、10号公告。这3个公告,分别从支持相关企业发展、有关捐赠、个人所得税收政策方面,加大了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支持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支持防疫相关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即8号公告主要有5项: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五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告同时明确了增量留低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以及其生产企业名单,困难行业企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及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等内容。

支持防疫捐赠税收政策,即9号公告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三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是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支持防疫个人所得税政策,即10号公告明确,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月6日还联合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就支持防疫,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内容包括: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这些财税政策的密集出台,对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将发挥积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表示,将进一步对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提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简便易行的操作方法和流程,精准辅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希望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和有关个人予以关注,众志成城,抗击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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