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建局出台建筑工地复工有关工作指导意见

日期:02-14
住建局

原标题:舟山市住建局出台建筑工地复工有关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省建设厅

为全面落实“内防扩散、外防输入”疫情防控原则,扎实推进舟山市建筑工地复工和复工后疫情防控工作,逐步有序恢复建筑业生产建设秩序,结合建筑业实际,市住建局出台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坚持防控优先、有序推进原则

要视疫情形势且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疫情方案及复工方案核准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安排企业复工,不因抓复工影响防控大局。对企业疫情防控到位、员工摸排到位、生产物资到位、防疫物资保障到位、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稳步有序安排复工。属地为主,行业指导,在排摸企业复工意愿基础上,列出第一批2月15日前优先开工的项目;同时列出第二批2月底前开工的项目。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向属地政府上报材料的同时抄报市住建局。

严格执行企业复工流程

企业应严格执行《舟山市企事业单位及返工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点》(见《关于妥善做好企业返工人员防控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舟防办〔2020〕17号),以下简称《防控要点》),返工人员防控执行舟防办对重点区域人员来舟防控措施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防疫和复工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安全生产检查、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层层落实责任,抓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全覆盖,严格履行复工流程。各地住建部门做好日常检查,市住建局将开展监督抽查。

复工前准备

建筑工地复工前应进一步加强工地防疫管理,满足以下工作要求方可申请复工。

(一)已完成方案编审。已按照《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开复工疫情防控专项工作方案示范文本>的通知》文件要求,编审《复工疫情防控专项工作方案》,方案已通过工程所在地街道审定,且与街道签署《复工疫情防控管理责任书》。工程各方主体已签署《疫情防控承诺书》。

(二)已做好人员排摸和管控。省控重点和市控重点务工人员已全部告知暂缓返舟。市控关注人员返舟,一律由所属企业负责做好隔离工作,在舟有居住地的,已督促做好居家隔离;在舟无居住地的,已落实集中隔离点,集中隔离点已有专人管理值守。所有人员均应落实“一人一表”。

(三)已配备足够的防疫物资及防疫管理人员。现场的体温监测、通风消毒、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宣传教育等工作落实到位,口罩、消毒药水、体温测量仪等防疫物资储备数量能满足复工人员的实际需要。

(四)已落实全封闭管理。申请复工或新开工的工地应实施全封闭管理,已建立并实行实名制考勤(须进行实名制考勤)通道一口出入,已建立并正常运行视频监控系统。其中未建立考勤通道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市政项目,需落实专人加强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

(五)已组织卫生防疫教育交底。人员上岗已进行卫生防疫安全交底,防疫交底应与安全技术交底同步进行。

(六)已符合疫情防控食宿条件。具备符合要求的食宿条件,宿舍卫生整洁,有专门管理人员,并能定期消毒。具备分餐条件,不得集中在食堂用餐。

(七)已完成现场消毒。对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及各密闭空间已完成消毒,并建立完善消毒管理制度。

(八)已具备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施工机具、施工用电、外脚手架、工地消防等经隐患排查符合要求,务工人员经三级教育并培训,关键岗位人员已全部到位并能正常履职。

复工审批

原则上复工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属地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当地街道(乡镇)审定的疫情防控方案、《建筑工程复工申请表》,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等核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复工。各地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联系街道(乡镇)等部门,以联合协同现场核查等方式来服务项目、服务企业,同时根据属地政府安排进行调整完善复工审批。

在复工审批通过前,施工现场不得有人员进入(为复工做准备的少量人员允许进入,并应做好封闭管理)。

严格落实复工保障

各地建设管理部门要全力服务企业,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交通、住宿、餐饮、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指导各企业做好管理、监测、防护、隔离观察等各项措施落实,确保项目稳妥有序复工和复工后防疫保障措施到位。各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并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做好开各项工作。

严格落实各项纪律

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明防控纪律,强化监督协调,实行闭环管理,确保疫情防控执行有力、复工安全有序。在落实复工工作中,对防控不严、措施不力,造成人员漏检、漏防,监测措施不到位、防控工作不到位,造成疫情传播扩散后果的,将严肃问责。对未制定防疫工作方案、未开展开工人员排查、未组织消毒安全检查和未审定报备的,严禁复工。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企业和负责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丽水市住房保障五措并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防疫卡点成临时收购点 富阳永昌为春笋找销路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