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国资委出台12条措施鼓励省属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精准有序复工复产
来源:山西省国资委
2月11日,从省国资委传来消息,为进一步鼓励省属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精准有序开展复工复产,省国资委当日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应对疫情若干措施的通知》,为省属企业提供出资人监管支持和保障动力。
《若干措施》共12条,遵循省属企业行业性质、特点等实际,本着特事特办、客观合理的原则,主要是在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和科技投入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激励,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省属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缺防控物资采购、运输保障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清算中作为特殊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加班工资、新增绩效工资(奖金)作为2020年一次性工资核增,不与经济效益挂钩联动。
二、省属企业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防护材料、隔离设备、软件等研究、测试、开发等支出,在计算年度研发支出时予以加计确认。
三、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在防疫期间减收、免收中小企业房租的,减免租金(剔除政府补贴)视同实现利润,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
四、对因疫情防控,影响当期效益较大的旅游、酒店、高速公路、燃气供应、交通运输、机场、水务等行业和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
五、省属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按照政府安排进行工程建设,取费标准低于正常标准而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考虑。
六、省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以及为其所属定点医院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影响当期效益的,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
七、省属企业相关机械设备、仪器装置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加速运转导致老化损坏,或因防疫需要作弃置或销毁处理的,准许加速折旧、提前报废或一次性摊销。涉及金额较大的,当年新增成本(费用)部分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
八、省属企业在疫情防控中为职工提供的防护材料、隔离设施等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考虑。
九、省属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因调整工作班次,采用灵活工时、增加用工、延长工时等影响企业劳动组织而增加薪酬支出的,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预算中予以考虑。
十、省属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急性临时性生产、调度、运输、保障和现场防疫的,参照国家关于医护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给予相应员工一定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对工资总额影响较大的,可按规定作为特殊管理事项处理。
十一、省属企业因在疫情防控中,出现重大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采取“一事一议一策”原则处理。
十二、将省属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纳入2020年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在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和工资总额单项奖励。
国资委根据疫情对省属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在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考评中增加业绩调节系数,在与工资总额联动的经济效益指标中增加难度系数予以认定。(刘瑞强尤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