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邮政快递业复工保畅通指导意见

日期:02-11
邮政快递

原标题:浙江省出台邮政快递业复工保畅通指导意见

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2月10日,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邮政快递业复工保畅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简化复工审核、保障车辆通行、保障末端投递等七方面具体要求和举措,以保障邮政快递业迅速复工复产,恢复生产生活物资正常配送,保障人民生活所需。

简化复工审核

各地要根据省政府相关通知要求,简化邮政快递企业复工审核程序。邮政快递企业制定复工计划,经属地邮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当地防控办备案即可复工,复工计划由属地防控办通报各乡镇(街道)。邮政快递企业人员管理由邮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地政府部门强化落地管控。邮政快递企业承担安全管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驾驶员、快递员的闭环管理。

保障车辆通行

统一喷涂邮政专用标识的车辆应视为持证车辆优先通行,不再核发疫情防控专用通行证;其他从事邮政快递运输的车辆由市、县(市、区)邮政管理部门汇总,按照既定程序核发专用通行证,保障优先通行。各地不得因邮政快递车辆非本地车牌不予发放专用通行证。对跨省、跨设区市分拨中心之间定点往返的邮政快递干线车辆,应予办理疫情期间持续有效的通行证,加强省际、市际互认互通。各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不得非法禁止或限制邮政、快递车辆正常通行(包括始发或途经重点疫情防控地区的邮政、快递运输车辆),不得随意扣押邮件、快件、车辆及驾押人员。负责干线运输的司机由发车单位进行管理,不得因其在不同设区市、省域间往返而进行隔离。城市快递配送车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保障便利通行。

促进人员返岗

邮政快递企业应提前摸排从业人员返工需求,针对劳务输出相对集中的区域,组织点对点包车,保障员工受控返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予省际协调便利通行。实行点对点包车的邮政快递企业要提供属地防控办核发的指定运输任务证明和包含乘客实名制名单及防疫措施的包车合同,由交通运输部门审查包车车辆技术状况及驾驶人安全资质和包车合同后核发包车证。各防疫检查点对持包车证的车辆驾驶人测温正常的予以放行,车上其他人员落地后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无须隔离的直接上岗。对省内外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邮政快递企业负责劝阻暂缓返工。对具有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开具的医学隔离到期解除证明的人员,经到浙江落地检查正常后方可上岗。邮政快递企业和所在地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该类人员的日常检测。

保障末端投递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应指导各骨干快递企业以“社区(建制村)固定专员”的模式,组织专门配送队伍,审核专门配送队伍人员名单并上报属地防控办核发相应人员通行证件。在强化专门配送队伍防控管理的基础上,各设区市应允许快递员进入城市社区和建制村,通过智能快件箱投递等方式进行定点投递,恢复民生物资配送,促进农产品出村进城。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负责通过快递柜屏幕信息引导使用者做好防控措施。

保障物资供给

加快调配、优先保障邮政快递企业测温仪、消毒水等防控物资,特别是要为进村入社区的一线配送人员充分配备口罩、护目镜、手套等防控用品,以确保安全配送、减少交叉感染。

减轻用工负担

疫情期间,邮政快递企业可与员工依法协商确定薪酬。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邮政快递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支持企业运营

对迅速复工复产的邮政快递企业,依法予以税收减免。加强浙江省出台邮政快递业复工保畅通指导意见金融要素保障,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邮政快递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并鼓励金融机构减免贷款利息。对复工复产的企业,提前对接融资需求;对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直接参与疫情防控保障并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获得中央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享受低息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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