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拟升副厅的市卫健委主任被免,党组书记党内警告、副主任党内严重警告
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11家单位、26人因疫情防控工作中失职失责、履职不力,被该市纪委监委点名通报。
“政事儿”注意到,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云文清、主任冯小红、副主任王兴建均被处分。
通报称,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全市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疫情防控的严峻性认识不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部署不力,统筹协调不全面,工作举措落实不到位,防控部署不严不细不实,在管理上存在漏洞,重大事项请示汇报不及时,对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赛罕区第二医院等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中出现的严重问题负主要责任,给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和被动局面。
经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同意,给予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云文清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冯小红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给予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王兴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政事儿”注意到,此次被免的冯小红,出生于1966年11月,内蒙古医学院大学学历,主管药师,九三学社成员,她还兼任呼和浩特市蒙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此前她曾任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去年2月任呼和浩特市卫健委主任。在去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布干部任前公示,冯小红拟提任盟市副厅级领导职务。公示期到1月6日。
那么,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赛罕区第二医院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哪些履职不力?该纪委监委也作了通报:
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赛罕区第二医院:
2020年2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就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赛罕区第二医院对发热患者重视不够,防控意识不强,诊疗不规范,造成疫情扩散和严重社会影响问题进行了全区通报。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委和市委要求,市纪委监委立即成立调查组,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调查。经调查核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林某某在确诊前,曾因发热于2020年1月25日至1月31日期间,先后多次赴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和赛罕区第二医院就诊,两家医院接诊医生每次均询问林某某是否有武汉旅居史,林某某回答曾去过沈阳。两家医院未能充分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接诊医生对于林某某的发热症状及肺部感染情况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未彻底查明其病因的情况下,均以普通呼吸道感染或肺炎予以检查治疗,致使林某某在携带病毒状态下7天内反复辗转就诊,未得到及时收治。期间,林某某与多人外出聚餐、密切接触,导致其中1人被确诊感染,多名医护人员和密切接触者被隔离,造成了疫情的扩散和严重的社会影响。
经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同意,给予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李恒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职务;给予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王志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副院长杨海平(非中共党员、聘任制)记过处分,解聘副院长;对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副主任马国栋,接诊医生李利香、翟晓菁、金智敏的问题,责成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和市第一医院党委严肃处理。对赛罕区第二医院院长李燕批评教育;给予赛罕区第二医院副院长闫军党内警告处分;对赛罕区第二医院接诊医生郭桂林的问题,责成赛罕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和赛罕区第二医院严肃处理。
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
1月25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曾某,与其父母一同由新城区疾控中心救护车送至市第二医院就诊。1月28日,曾某的父母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并被转至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进行治疗,曾某则继续在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住院观察。期间,曾某两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后经专家会诊,可解除医院医学观察。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在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市防控指挥部请示报告的情况下,于1月30日自行决定解除曾某的医院医学观察,改为居家隔离留观。在决定曾某出院居家留观后,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未及时与曾某居住地的疾控中心进行对接,而是要求曾某个人与疾控中心联系救护车,在救护车未到达医院的情况下,曾某独自在病房、门诊大厅、医院门口警卫处等待,导致曾某近4个小时未得到有效管控。同时,调查中还发现呼和浩特市二医院未能严格落实市委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的重大事项存在报告不及时、避重就轻等问题。
经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同意,给予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党总支副书记、院长李桂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副院长王彩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副院长职务;责成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党总支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问题整改,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