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确各级政府疫情防控职责,明确单位、社区和个人权利义务

日期:02-08
疫情浙江

原标题:浙江明确各级政府疫情防控职责,明确单位、社区和个人权利义务

浙江明确各级政府疫情防控职责,明确单位、社区和个人权利义务

在8日下午举行的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十三场)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主任委员丁祖年就2月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为大家作了介绍。

本决定是省人大常委会在特殊时期、针对特殊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别决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共有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疫情防控实际,从法律规范上明确了政府职责、要求。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防护网络,发挥“最多跑一次”机制的作用,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

二是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病人救治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使用以及应急救援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

三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及早谋划制定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强化属地政府、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责任,切实做好恢复正常生产后疫情防控,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

四是充分发挥“浙政钉”平台的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

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的权力

鉴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政府在一定时期需要采取临时行政管理措施,以应对特殊时期疫情防控的特殊需要。

本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明确单位、社区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强化群防群治

为了更好地调动社区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度难关,齐心协力,打赢抗击疫情阻击战,本决定明确规定了单位、社区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一是个人的防控责任,规定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的,自觉佩戴口罩,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

二是单位的主体责任,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场、车站、码头、服务区等场所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三是社区的责任。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规范信息公开和宣传,营造众志成城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科学参与疫情防控,在全社会营造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强化司法保障,加强人大监督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保障和人大监督功能,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二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注重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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