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建筑工地防疫管理暂行规定》速览

日期:02-08
疫情行政主管

原标题:《丽水市建筑工地防疫管理暂行规定》速览

来源:省建设厅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危害,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月5日,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印发了《丽水市建筑工地防疫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工程,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属地内建筑业企业疫情防控负总责,各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

规定要求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属地内建筑业企业的疫情防控管理,成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对企业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指导,督促属地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方案,将各级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每家企业每个工地,确保各建筑企业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规定还要求各建筑业企业对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实行内部层级管理制度。各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其他负责人具体抓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企业疫情防控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周密安排部署,推动各项防控措施层层落实到位。各工地项目部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建立疫情防控专班,按照防疫要求制定本工程项目的具体防控和复工方案,该方案应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并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各级责任人。未制定落实防控方案的不得开复工。

对停工期间的在建工地应当加强停工工地疫情防控管理,落实停工工地全封闭及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严格企业疫情防控值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各建筑工地应当落实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岗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同时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前掌握外地返岗返工人员信息,建立“一人一档”的健康申报制度,了解其返回时间和交通方式,合理安排员工返程,落实返岗返工人员返丽前需填写健康申报表,内容包括前14天本人外出情况、与病人接触情况等流行病学史及本人与同住人员身体健康状况。

对2月9日24时后准备复工的在建工地,要求严格执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等“三个有”原则,实施复工备案审核制度,确保落实“五个一律”原则。并对加强工地防疫物资及防疫人员配备和工地人员管控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规定强调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筑业企业要坚持稳控当头,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确保打赢此次防疫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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