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出台指导意见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隐瞒病情或接触史将按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日期:02-08
疫情传染病

原标题:四川省高院出台指导意见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隐瞒病情或接触史将按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坚决严惩借疫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积极挽救停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加强保护因购买假冒伪劣防疫产品受损的消费者权益”……2月7日,四川高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21条强有力措施,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在21条措施中,坚决严惩借疫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厉打击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犯罪,依法严惩涉疫情扰乱社会秩序、侵犯财产等犯罪,尤为受到关注。

全省法院将严厉打击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犯罪。

对于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采取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密切接触他人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对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携带者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法以非法行医罪从重处罚。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依法打击未经批准擅自断路阻断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破坏交通设施犯罪。依法严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全省法院将依法严惩涉疫情扰乱社会秩序、侵犯财产等犯罪。

对于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阻拦、侮辱、恐吓、推搡、殴打医护人员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依法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从重惩处。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依法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或者通过虚假宣传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从重予以处罚。

此外,省高院表示,全省法院还将从严惩处涉疫情贪贿、渎职犯罪,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强化涉疫情合同纠纷的双向保护,依法维护涉疫情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疫情防控专用物资审慎采取保全及执行措施,积极挽救停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防疫,推进涉疫情矛盾纠纷诉源治理等。(高院宣记者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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