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推出十条税收措施支持企业疫情防控

日期:02-08
疫情税收

原标题:河北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推出十条税收措施支持企业疫情防控

来源:河北省政府网站

(记者赵晓慧通讯员何菲许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规定,2月6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通知,推出十条税收措施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运营成本。

通知提出,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照程序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

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亏损的,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其他企业可在5年内弥补亏损。

通知明确,各级财税部门要优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尤其是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或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与疫情相关的企业,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与疫情研发相关的科研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适用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条件的,优先按照有关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

通知提出,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可作为免税收入。

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通知还提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与疫情相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可按照有关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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