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三大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日期:02-08
疫情传染病

原标题:东莞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三大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近日全市确诊病例的逐步增加和复工复产潮的临近,疫情防控面临着严峻挑战,目前已出现多起故意隐瞒不报涉疫行程或不配合疫情防控举措的事件,严重影响了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稳定。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的依法防控工作,迅速安排部署。2月7日,市委政法委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处理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全力配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我市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维护我市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

《通告》共二十条,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原则下,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三大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措施,明确了自通告发布日起,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妨害疫情防控、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所有公民法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本通告,积极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处罚措施一

依法打击拒不配合健康登记、隔离等防控措施的行为

《通告》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拒不接受体温检测、强制隔离、医学观察、传染病调查或者治疗等防控措施的;不按有关疫情防控的规定进行申报、申报不实或拒绝调查、逃避隔离的;故意隐匿、隐瞒自己或亲属疫区出行史、涉疫行程以及与疫区人员接触史等信息的;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传播病原体的;居家隔离人员违反隔离有关规定擅自外出或接触外人的违法行为,将依据严重程度分别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措施二

依法打击不服从疫情防控规定、扰乱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通告》第六条至第十五条,主要针对不服从疫情防控规定、扰乱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物业小区、出租屋业主或出租人等不落实政府相关防控措施的;公共场所经劝告拒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检测体温的;开展婚丧活动或组织群众聚集的;擅自开展公共经营性场所经营的;威胁、殴打医护人员,扰乱医疗和防疫秩序、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不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起哄闹事或利用虚假疫情信息造谣滋事的;擅自封路及破坏交通设施的;编造虚假疫情传播的;泄露个人隐私的。针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将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污染环境罪”“妨害公务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措施三

依法打击利用疫情非法牟利的行为

《通告》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则主要针对利用疫情非法牟利的行为。具体包括:假借研制、生产或销售疫情相关用品名义实施诈骗的;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药品、口罩等防护用品的;虚假广告的;电信、网络诈骗的。

针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将分别以“虚假广告罪”“诈骗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王子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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