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规定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
2月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职责、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信息公开、司法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决定》自2月7日起实施。
《决定》明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应当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党建引领,有机结合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决定》赋予政府依法落实最严格防控措施的权力。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当前是各类人员大量集中返浙、企业即将集中复工的重要节点。《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及早谋划制定健康诊断、交通组织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强化属地政府、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责任,切实做好恢复正常生产后疫情防控,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
《决定》明确,本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应当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规定,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据介绍,《决定》是在疫情防控紧要关头,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一项紧急立法,旨在为落实中央和省委部署、实施最严格防控措施、形成全社会防控合力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记者|浙江日报翁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