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口罩管理意见出台:公职人员一般不得佩戴N95

日期:02-07
浙江

原标题:浙江口罩管理意见出台:公职人员一般不得佩戴N95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口罩

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口罩是最基本的防护用品,对阻击疫情传播蔓延、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口罩统筹管理,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全省一盘棋。强化省级统筹和责任分工,落实好国家统一调配任务。建立日报日调度制度,对医用口罩等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拨,稳定市场供需、稳定民众预期、稳定社会秩序。省领导小组医疗物资保障组负责医用口罩统筹保障,生活生产组负责民用口罩统筹保障。各地、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口罩等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对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

二、规范医用口罩供给分配。省经信厅负责医用口罩供应保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确认需求。突出重点保障、以储定用,按照“三优先”要求,梯次安排、高效分配,优先保障一线医护人员必需,优先保障公安、交通、网格化排查等基层一线人员必需,优先保障公共场所服务窗口人员必需。

三、规范民用口罩供应秩序。建立统一管理、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供应保障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常住人口需求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协同辖区企业做好员工需求保障。省教育厅负责做好教职员工、学生需求保障。加强返工返岗返学人员保障,加强普通民用口罩的基本保障,有序向社会投放平价口罩等防护用品。及时公开发布市场投放信息,稳妥引导市场预期,避免因口罩不合理投放引起人群聚集。

四、规范捐赠口罩管理分配。各级红十字会、慈善组织接收的非定向捐赠口罩,全部交由同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统一调配。定向捐赠的口罩,由接受捐赠的单位使用,富余口罩移交省级统筹。广泛动员浙商、侨胞积极捐赠口罩等物资。强化对捐赠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和使用全过程透明、公开、有序。接受捐赠的单位要及时出具回执。

五、加强对口罩企业的支持。优先保障医用口罩的生产,全力做好省控重点口罩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障工作。支持其他口罩生产企业出口转内销,支持民用口罩生产企业提升转产医用口罩,支持有条件的生产企业转向口罩生产。采取有力措施,特事特办帮助企业解决用工、资金、原材料供应、资质等相关问题,确保企业满负荷连续生产。

六、加强绿色通道建设。海关、药监、财政、口岸物流等相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口罩等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及时到位。药监部门要开通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应急审批通道,选派专人进驻企业,全程跟踪服务指导。海关部门要开通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口岸物流部门要备置专门的运力和仓储场地。商务部门要加大紧缺医药物资社会采购力度,利用各类进口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加快采购。

七、加强口罩科学使用。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等的要求,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科学指导不同场所、不同人群选择合适口罩类型,不过度防护,实现有限资源精准投放。严禁公职人员私自占用全省统一调配的医用口罩。除特殊岗位防护需要外,公职人员一般不得佩戴N95医用防护口罩。

八、加强口罩质量价格监管。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口罩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记入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九、加强口罩节约使用。增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能力,指导普通市民做好科学防护,有效使用口罩,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口罩消耗。

十、加强废弃口罩安全处理。对疫区、医院、医疗观察点的废弃口罩,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对普通废弃口罩,科学设置投放垃圾桶,引导群众规范投放,加强垃圾及时清运和集中焚毁处置,确保废弃口罩日产日清。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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