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离有风险 北大法学教授呼吁征用楼堂馆所集中隔离

日期:02-06
疫情

原标题:居家隔离有风险北大法学教授呼吁征用楼堂馆所集中隔离

“居家隔离人与其他未感染的家庭成员之间很难真正隔离,容易导致全家被感染。”

新京报讯(记者李玉坤)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很多疑似病例采取居家隔离的方式进行观察治疗。就此,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和沈岿教授认为,居家隔离存在风险,呼吁政府征用个人楼堂馆所进行集中隔离。

2月5日,薛军和沈岿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

薛军表示,基于传染病防控的需要,临时征用私人的楼堂馆所作为医学隔离观察场所较为常见。据报道,上海、天津、南京、深圳、杭州等城市都采取了这样的措施,目的是在短期内获得大批适宜进行个体隔离医学观察的场所,通常是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体育场馆等。

为何呼吁征用楼堂馆所?

居家隔离仍存在交叉感染可能,且被隔离人不受监管可能继续四处活动

薛军表示,从目前了解到的大量事例看,居家隔离存在很大问题,必须改居家隔离为集中医学隔离。

首先,居家隔离人与其他未感染的家庭成员之间很难真正隔离,容易导致全家被感染。“这个风险已经充分暴露了,会导致感染人群进一步扩大。一个家庭里往往有年纪比较大的老人,他们被感染后发展成危重症的风险最高。一旦老人出现危重症状,同样是被感染者的子女必然会带着老人到处排队就医,这很可能造成与其他就医者的交叉感染。”

另外,居家隔离很难有限限制被隔离人的行动范围。

“通常来讲,为防控传染病进行的隔离带有强制性,要严格限定被隔离人的活动区域、活动范围。而居家隔离则完全依赖个人的自觉,可能出现被隔离人继续四处活动购物求医,如果派专人监控,人力成本非常高;如果不监控,又可能造成疫情大范围扩散。”薛军说。

沈岿认为,集中隔离应保证隔离人员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避免交叉感染。

薛军表示,有相应物质条件的情况下,集中隔离时还必须强调个体隔离。因为被医学隔离的人类型不同,有些是密切接触者,未必是被感染者,有些是轻症患者。如果把二者混在一起集中隔离,反而可能导致交叉感染。

“实在没有条件为被隔离者提供单独的隔离房间,也应该尽量根据是否有疑似的症状,尽可能细致地隔离。另外,根据被感染的概率,来对被隔离者进行分类,也是一个退而求其次的办法。”薛军说。

薛军表示,据媒体报道,上海、天津、南京、深圳、杭州等城市都征用了私人楼堂馆所,目的是在短期内获得大批适宜进行个体隔离医学观察的场所,例如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体育场馆等。

两位专家均认为,武汉疫情防控需要建立“社区防控、集中隔离以及医院救治”的三级联动体制,必须动用一切资源落实。在这个三级体制中,集中隔离是关键环节,是成败关键。

征用楼堂馆所是否有法律依据?

《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均有详细规定

有人提出,应优先征用公共场所用于疫情相关人员的隔离。

对此,薛军表示,只有针对私人物品,才在法律意义上使用征用这个概念。

“我们讲的征用一般都是国家对私人财产的征用和征收,如果本身就是国有财产,比如党校等国有场所,一般就不说是征用了,而是国家如何调配物资的问题。因为这些公共场所本来属于国有资产,是在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控制之下的。”薛军说,“这一点弄清楚了,会产生一个重要的推论,那就是,对私人财产的征用必须到了非常紧迫、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

他表示,如果借助国有财产的合理配置就能完成任务,那通常来讲,就不应该考虑征用私人财产。但如果疫情的确紧张,比如武汉正在发生的情况,公共财产不够用,那就有必要征用私人财产,比如宾馆、医院、培训机构等。

“这样做的法律依据非常明确、充分。”薛军说,《物权法》第44条提到,“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2条和63条、《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对征用都有详细规定。此外,很多省的地方性法规也为这种紧急征用提供了充足法律依据。

沈岿表示,征用楼堂馆所这项权力应该慎重使用,但疫情特别严重,需要隔离的人数很多。一旦政府作出征用决定,个人在法律上无权拒绝。如果不配合,政府有权对其进行处罚,依据是《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和52条都规定了政府有征用的权力。相应的,第66条提出了处罚依据,“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其实,这是跟《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联的。”沈岿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也有相关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些法条结合起来看,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法律进行相应处罚”。

如何补偿被征用场所?

有多部法律可依据,应“尽可能让被征收人的损失得到完全的恢复”

两位专家均表示,征用公民私人财产应该进行妥当的补偿。

沈岿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提出,“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此外,《物权法》第44条写道,“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无论征收还是征用,补偿的原则是‘尽可能让被征收人的损失得到完全的恢复’,或者‘尽可能使得损害像没有发生一样’,这意味着进行完全的损失补偿。”沈岿说。

他分析,进行完全的损失补偿有两个关键。以征用酒店为例,首先要判断实际损失,酒店正常营业是有收入的,但疫情发生后营业额减少,应根据这一情况估算营业收入进行补偿。其次,如果征用酒店的管理服务,比如为隔离人员提供保障,还要估算酒店为此付出的管理成本、人力保障成本等。

沈岿认为,疫情过后,被征用的楼堂馆所营业状况可能会受影响,应通过有效卫生措施消除隐患,政府在相关政策上也应该予以考虑,比如疫后购买酒店服务等。薛军表示,病毒不能长期存活,医学隔离结束,经过一段时间的通风消毒以及物品更换之后,被征用的楼堂馆所完全可以正常使用。

新京报记者李玉坤

编辑张畅校对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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