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暴力伤医”行为危害及其惩治

日期:02-06
疫情

原标题:疫情期间“暴力伤医”行为危害及其惩治

·疫情防控秩序成为疫情防控期间的新兴法益,刑法需要对此予以回应,一方面需要增加暴行罪等刑法没有涉及的新罪名,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刑法已有罪名保护法益进行再审视,借助其他犯罪的加重量刑,以更有效地保护该法益。

·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突破了刑法底线,必须受到法律严惩。归纳而言,刑法如何从严从重规制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大致有面向司法的对策与面向立法的对策的区分。

疫情作为一场突发性的灾害,不仅对社会生活、经济发展带来重大影响,而且对刑法的适用、刑法的调整提出了新挑战。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暴力伤医”行为也有发生,这不是单纯的医患矛盾,而是涉及刑法问题。只有正确认识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侵害的法益,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刑法打击力度,才能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也才能构筑更为安全、有效的疫情防控防线。

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严重危及疫情防控秩序

刑法不应该忽视世界变迁,而必须整合这些变迁及其理念,若与此背道而驰,那么刑法将会自缚手脚,将无力应对这类有正当管制需求的社会情状。疫情防控期间的“暴力伤医”行为,除涉及人身法益外,还涉及疫情防控秩序,需要把疫情防控秩序纳入个罪的法益保护体系之中。疫情防控秩序,是指由于突然发生特大疫情的复杂变化,需要综合保障信息公开、医疗物资供应、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秩序而形成的新兴法益。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疫情防控秩序往往是疫情控制效果的保障,而医生的人身安全事关疫情防控秩序,暴力伤害医生,在造成医护人员人身伤害的同时,也会附带性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比如,造成医疗秩序混乱、医护人员不足、援助医生短缺等,或者说,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暴力伤医”行为除了侵害人身法益之外,还会侵犯其他法益(疫情防控秩序)。这种对疫情防控秩序的扰乱,就是对“暴力伤医”行为加重处罚的现实依据和法理依据。

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此也有体现。刑法不少个罪条文均有情节加重犯的明确规定,比如强奸罪中对“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定刑升格,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对“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定刑升格等,体现了对某些犯罪行为引起附随效果的从重处罚。再如,抢劫罪中对“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法定刑升格,则体现了针对特定对象犯罪的加重处罚。此外,2003年5月15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对所涉疫情的抢劫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行医罪、非法经营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均需“依法从重处罚”。表面上在于威慑潜在的犯罪人,更好地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其实质上则体现了对疫情防控秩序的维护,因为任何不利于疫情防控的犯罪,比如,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贪污救灾款、暴力伤医等,都有可能带来疫情防控的失败。

在这种意义上说,疫情防控秩序成为疫情防控期间的新兴法益,刑法需要对此予以回应,一方面需要增加暴行罪等刑法没有涉及的新罪名,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刑法已有罪名保护法益进行再审视,借助其他犯罪的加重量刑,以更有效地保护该法益。

刑法应当如何合理应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突破了刑法底线,必须受到法律严惩。归纳而言,刑法如何从严从重规制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大致有面向司法的对策与面向立法的对策的区分。

(一)面向司法的对策

其一,根据个罪构成要件正确适用罪名。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暴力伤医”者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应成为预防“暴力伤医”行为的首选,但需要依据个罪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暴力伤医”行为涉及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个罪,每个具体罪名均有自身的构成要件,需要根据“暴力伤医”行为的手段、方式、后果等具体判断,其中,造成医护人员死亡的,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造成医护人员轻伤以上危害结果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未遂);随意殴打医生的,涉嫌寻衅滋事罪;以暴力方式对医护人员实施侮辱的,涉嫌侮辱罪。

其二,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暴力伤医”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意味着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重刑罚或较长刑期。就现行刑法规定而言,累犯等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特殊时期针对特殊人员实施犯罪,则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暴力伤医”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不有违“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要求,而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因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生的人身安全,事关疫情防控的成败,“暴力伤医”行为不仅影响医生的人身安全,而且妨害疫情防控秩序,具有从重处罚的基础。当然,从重处罚,不是不顾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味从重、变相地提高量刑幅度搞加重处罚。

其三,对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故意伤害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可按照故意伤害罪的未完成形态追究刑事责任。在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处于罪与非罪之临界点时,司法机关必须考虑到这类行为侵害的是刑法保护的最重要法益——人身法益,且这种对人身法益的侵害连带危及疫情防控秩序,因而应当在入罪标准上强化一种扩大解释。以故意伤害罪未遂为例,对于故意伤害这种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来说,行为人出于重伤或轻伤的目的实施犯罪,完全可能存在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的情况,比如,患者出于伤害的目的实施伤害行为,被医生或其他患者合力控制无法继续犯罪的,则属于典型的故意伤害罪未遂形态。当然,不是所有和医生之间的暴力冲突,都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也要根据是否具有伤害目的、行为暴力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面向立法的对策

“暴力伤医”行为的频繁发生,亦暴露出刑法罪名的某些不足。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暴力伤医行为,只是由于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轻伤标准,而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未充分体现对暴力行为的打击以及对人身的特别保护。刑法的任务与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干预权的界限必须来自刑法的社会任务,刑事立法应该对刑法保护的特别重要法益进行重点保护,并以严密法网和严厉刑度的方式对此予以体现。人身法益就是特别重要法益,即相较于其他法益(尤其是财产性的利益),人身法益有较高的位阶。笔者认为,“暴力伤医”之所以一再发生,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刑法对伤医者的暴力没有设置更为合理的安全防护网。在人身法益的有效保护方面,刑法固然并不是唯一的手段,但因其最为严厉,也是不可或缺的法治资源,因此,就“暴力伤医”行为的刑法应对而言,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增设暴行罪十分必要,即将以殴打或其他暴行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评价视野,作为刑法中的轻罪。这既是严密法网的体现,也是刑法保护特别重要法益的政策选择。

法律乃公共意志的体现,急时需要特别法。面对突如其来的重大疫情的防控,“暴力伤医”行为涉及人身法益、疫情防控秩序法益,因此,在罪与非罪临界点争议时,适当强化一种入罪解释,在对具体个罪量刑时,适当加重处罚,当然,在未来,立法方面尚需考虑增设暴行罪。唯有如此,刑法才能为国家疫情防控的有序开展保驾护航。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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