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从严从快批捕三起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嫌疑人
冲击疫情防控卡点殴打工作人员
通城:依法从严从快批捕一起
涉嫌妨害公务案嫌疑人
记者从湖北省检察机关获悉,2月4日,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批准逮捕。该案为公安机关头一天下午报捕,检察机关第二天即迅速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据了解,1月24日,通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指挥部工作人员依法对国道G353北港至湖南詹桥镇路段进行封路排查,道路中央放有警示牌及北港镇政府的执勤车辆。
当天,犯罪嫌疑人陈某乘坐他人车辆行至该处,见有堵车情况,内心烦躁,突然下车用脚踢停放在道路中央的指挥部执勤车辆。随即,指挥部两名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在此过程中,陈某极力反抗,咬伤一名工作人员右上肢,踢伤另一名工作人员腹部,整个过程持续约半小时,后陈某被增援的民警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一名工作人员两处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一名工作人员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上肢皮肤破损,损伤程度为轻伤三级。
1月24日,陈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通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处罚款500元。2月1日,该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陈某转为刑事拘留。2月3日下午,该县公安局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通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中防疫指挥部工作人员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封路检查的防疫措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陈某以暴力袭击工作人员,妨害执行公务,有陈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印证,并有鉴定意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2月4日,通城县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依法从严从快批准逮捕,是湖北检察机关严惩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确保疫情防控平稳有序推进,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具体体现。”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慧表示,当前,做好疫情防控是头等大事,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均拒不配合疫情检查,殴打现场工作人员,影响恶劣,为科学有效防控疫情带来了隐患,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结合最高检和湖北省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绝不能让一线工作人员流血又流泪,努力营造有利于疫情防控的良好法治环境。
据悉,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竹山:依法批捕一起拒不配合疫情管控涉嫌妨害公务案嫌疑人
2月3日,湖北省竹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拒不配合疫情管控,破坏疫情管控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这也是该县检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发挥职能,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司法环境的一起刑事案件。
据悉,针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肆虐的情况,为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疾病传播,竹山县得胜镇政府根据国家和省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在得胜镇花西路口设立了警戒区,对过往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劝返。
2020年1月26日9时许,该镇茶场村村民刘某某以走亲访友为由,执意要通过警戒区,现场工作人员反复向其宣讲当前疫情形势及走亲访友可能引发的疾病传播风险,但刘某某依然一意孤行。当在场医护人员打算为其测量体温时,刘某某拒绝配合,并试图抢夺医护人员手中的体温计。在现场执勤的得胜镇政府干部夏海涛上前阻止,刘某某不但不听劝告,还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夏海涛面部被抓伤。此外,刘某某还将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毁坏,致使该处疫情检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检察机关获悉该案情况后,及时派员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通过调取并查阅案卷材料,查验当事人伤势,建议公安机关围绕妨害公务罪方面收集完善证据。2月1日,竹山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2月3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竹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某依法批准逮捕。当前,该院检察干警已提前介入该案办理,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梳理现有证据,并提出了补充完善有关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意见。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据悉,日前,湖北省检察院向全省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立足防控疫情主战场的省情,充分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依法严惩疫情期间失职渎职、贪污挪用、暴力伤医、哄抬物价、生产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故意传播病毒、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确保疫情防控平稳有序推进,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以依法履职尽责体现检察担当。
抢劫防疫一线工作人员肩包
通城:快速出击,依法批捕
危害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嫌疑人
2月4日,通城县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毛某某、胡某某批准逮捕。记者了解到,这是该院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严从快办理的一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当地公安机关报捕后,检察机关第二天即迅速作出逮捕决定。
1月29日,通城县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付某某正在隽水镇湘汉社区进行入户走访,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胡某某,在县教育局附近道路抢夺付某某的肩包,胡某某在抢夺时付某某不放手,双方用力争夺,过程中付某某面部朝下摔倒在地导致面部挫伤,胡某某、毛某某摩托车同时翻倒,付某某大声呼救,胡某某、毛某某见状放弃抢包,扶起摩托车后逃离。经鉴定,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件发生后,通城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牵头负责案件办理,办案人员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重点查明作案现场有无拖拽痕迹、作案工具、被害人的伤势形成原因及财产损失等方面证据。
2月3日,通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提请通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毛某某。2月4日,通城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毛某某作出批捕决定。
据悉,湖北省检察院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第一时间传达学习最高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时向全省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并多次就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依法从快从严办理涉疫案件,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