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

日期:02-04
行政复议疫情

原标题: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

来源:省司法厅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省政府、省司法厅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暂停当面解答申请行政复议咨询,暂停当面接收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根据疫情防控情况,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请人咨询省政府行政复议相关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24-86892989,024-86908596。咨询省司法厅行政复议相关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24-86908596。

三、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选择邮寄、传真或者网上申请等方式。申请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请邮寄至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处(024-86892989)或政府法律顾问处(024-86908596)。申请人向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的,请邮寄至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政府法律顾问处(024-86908596)。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辽宁省司法厅网上行政复议申请窗口”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于申请人因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隔离或者治疗,或者身处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五、对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因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行政复议审理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不便,敬请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辽宁省司法厅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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