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优先拨付疫情防控资金
来源:河北省政府网站
(记者赵晓慧通讯员何菲刘春光)2月1日,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防疫工作安排,省财政厅立足财政部门职责,加强统筹谋划,重点围绕市县疫情防控工作制定了经费保障具体措施。
省财政厅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分类归口管理”原则落实疫情防控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落实同级资金筹集、使用主体责任,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对防疫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可通过调剂部门(单位)支出预算、调整相关类口支出结构、必要时按规定动用预备费解决;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由财政先行垫付,再据实结算等多种方式,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切实履行好经费保障职能。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库款形势分析研判,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必要时可采取预拨、垫付等措施,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协调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等,开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及时足额支付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省财政厅将督导疫情防控任务重、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市县科学调度资金,并适时予以专项调度支持,切实保障基层疫情防控支出需要。
市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跟踪有关财政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应对预案,重大问题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
省财政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商,研究细化疫情防控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待遇,确诊和疑似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参保患者财政补助等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措施,科学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和采购工作。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强化资金使用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并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