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价15元口罩卖48元,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

日期:01-30
市场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原标题:进价15元口罩卖48元,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大疫情防护用品、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力度。

新京报快讯(记者陈琳)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严厉查办多起违法案件。1月30日,一批典型案例被公开曝光。

案例1:

根据群众举报,1月27日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百好堂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第七分店哄抬口罩价格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将进价为15元/个的进口N95口罩,大幅提价到48元/个对外销售,进销价差率超过200%。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拟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

案例2:

根据群众举报,1月26日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太和保兴大药房有限公司阜成门店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将原销售价格为17.8元/袋的“Q.医用护理口罩(黑色)”,大幅上涨至32元/袋,提价幅度达到80%;销售哈雷牌儿童立体口罩和哈雷牌运动防护口罩均没有明码标价。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依法拟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3:

根据群众举报,1月26日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好得快医药有限公司第十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当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根据群众举报,1月27日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龙药业集团京芝堂(北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牌楼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口罩没有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依法拟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5:

根据群众举报,1月27日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百信仁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诊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口罩没有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依法拟处以5000元罚款。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大疫情防护用品、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力度,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坚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陈琳

编辑刘梦婕校对刘军

山东: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购销差价超35%的按哄抬价格查处 肺炎疫情影响之下 一季度GDP增速会破“6”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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