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打赢这场战"疫"专家回应民生法律七问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总动员齐心协力打响疫情防控阻击战。当前处在疫情防控关键期,哄抬物价、散布谣言,疫情防控措施不利、信息不畅等现象一旦发生,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针对民生保障焦点热点问题,以及疫情面前可能涉及到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记者1月29日采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社会法教研中心主任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专家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海放等4位专家学者,分别从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七个方面回应百姓关切。
一问:如何认定疫情防治期间哄抬物价行为?
记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多地出现个别经营者哄抬口罩价格、囤货居奇等违法行为,而且不乏电子商务经营者明显抬高口罩等防疫必需品价格的情形。请您分析下这种行为的违法性。
姚海放:针对这种哄抬物价的行为,我国有相关法律予以规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第40条规定,经营者有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记者:对于更严重的哄抬物价行为如何处罚?
姚海放:如果涉嫌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2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有观点认为,目前紧急状况下感觉事后处理可能无法满足突发事件应对的及时性需要。如何加强突发事件来临时哄抬物价等行为的事前规制,您对此有何建议?
姚海放:的确存在你所说的类似问题。价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主要是事后处罚为主,应当注重事前规制和事后追责并重。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抬高防疫必需品价格的情形,建议可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第一款第八项之前,增加一项“确定特定种类的应急救援物资的价格”。如果能确定特定种类的应急救援物资的价格,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按照统一价格销售特定种类的应急救援物资,于法有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有助于减轻哄抬物价的情形,以消除公众担心。此举为也是紧急情形下的事前规制措施。
二问:如何公正对待新型肺炎感染、疑似感染和受隔离者?
记者:因疫情波及面广,感染涉及人员众多,许多地方停产停课,春节假期即将结束,返程返工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值得关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感染冠状病毒肺炎者是否可认定为工伤?受感染者如何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
林嘉: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冠状病毒肺炎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感染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离者,用人单位需给予必要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支付劳动者必要的劳动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问: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如何领取?
林嘉: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如交通中断),企业应当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假期,企业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来支付。如果企业因此导致停产停工,按照人社部的相关规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记者:为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阻断疫情,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该规定比法定假日延长了3天,这3天算法定节日还是公休日?对期间工作的劳动者有何影响?
林嘉:关于这三天假期的性质,究竟是法定节日还是公休日存在很大分歧,定性不同影响到实施中的问题。一是定性不同,劳动者工作享受的待遇不同。如果定性是法定节日,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工作的,企业不可安排补休而应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定性为公休日,而劳动者在公休日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加班的工资报酬标准不同。法定节日加班的,企业按照工资300%支付劳动报酬;公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按照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
关于这两天假期的性质,我个人认为可以定性为“公休日”。因为第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为我国法定节日,假期是3天。第二,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春节假期通知中还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定性为公休日更加合适一些。
记者:面对节后的返程返工,为加强疫情防控,弹性工时制度是否值得推荐?
林嘉:春节假期即将结束,而一些地方的疫情仍未能控制,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员工在家工作的方式;不能采取在家工作的企业,应鼓励采取灵活工时或者弹性工时制度。政府人社部门在特殊时期应当放松批准企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应对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同时尽可能避免上下班高峰,减少人员高度聚集,降低潜在风险。
四问:如何规制疫情期间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
记者:在这次新型肺炎疫情发生初期,网上有很多不实传言如“XX市封城”“吸烟能防病毒感染”“喝板蓝根和熏醋可以预防肺炎”等扰乱公众视线,我注意到各地也处罚了一些传播谣言的人。
陈璇:当前,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工作,需要依法、有序地展开,在此过程中刑事规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和必要的保障。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政权罪定罪处罚。
记者: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一些网传的违反隔离规定、甚至朝他人吐口水等故意传播病毒的不理性行为,应如何处置?
陈璇:公民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行为的严重的可负刑事责任。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记者:疫情防控期间,作为一般责任主体,还有哪些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陈璇:其他相关刑事犯罪可能会涉及这样一些罪名: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问:如何处置疫情防治中出现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记者: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如果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该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对这样的生产经营者应如何处置?
陈璇:刚才你提到的这种情形,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以上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另外还有两种情形,一是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二是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问:如何处罚防控疫情中的渎职失职行为?
记者:在防控疫情过程中,可能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等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一旦涉嫌犯罪,应该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陈璇:这是指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还有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有缓报、瞒报、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七问:如何确保信息及时公开、科学防控疫情?
记者:疫情进展至今,局势日益严峻,也出现某些地方机关工作人员不重视、不依法办事、不敬畏生命等现象。疫情当前,政府部门应如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莫于川: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后续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至少仍须强调和认真坚持依法应对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共同治理原则、服务指导原则的四项法治原则和工作方针。
记者:请您具体谈一谈。
莫于川:依法应对原则。2003年抗击非典、2008年汶川地震救灾重建以来,我国已逐步建立健全了比较完整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规范体系,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各位阶、各领域、各地方的专门法律规范和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机制,规定了防范为主、常备急需、先行处置、尊重程序、及时报告、专业处置、比例协调、严格问责、注重宣教等等,使得我国应急法制建设水平大幅提升。
公开透明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4条第四、五项规定,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该条例第19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共同治理原则。应对突发事件,政府主管部门具有不容消极推卸的工作职责,但这不意味着可以仅凭一己之力单打独斗,政府机关须充分信任和依靠人民群众包括专家队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第二、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我国《志愿服务条例》第24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服务指导原则。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提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行政服务,其要义之一就是对急需专业帮助的个人和组织及时给予专业和适当的行政指导,最大效用地动员社会主体力量、激发社会治理能力,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此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指导。
记者:对此次疫情野味传染源,如果刑事规制介入更早些的话,是否对疫情蔓延起到阻遏作用,从而更好地防控疫情?
陈璇: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疫情防控过程中各类主体刑事责任的追究已经有了全方位、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从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发展的过程来看,我国刑事制裁的介入可能有必要适当早期化和前置化。例如,当前我国刑法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仅限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果经过科学研究能够确定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源在野生动物,则有必要考虑通过刑事立法,对野生动物进行分类,如区分已经成熟规模化养殖的野生动物和野外捕获的野生动物,逐步禁止在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进行野生动物的交易,进而从源头上预防相关病毒的传染和扩散。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检于1月27日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为社会各界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保障。《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要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严厉打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确保疫情防控平稳有序推进。要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一方面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另一方面,注意发现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记者牛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