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单位受贿罪再审案件说罪责如何确定

日期:01-23
医疗合作医疗

原标题:从一起单位受贿罪再审案件说罪责如何确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者按:

单位几经变更,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如何确定?近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起单位受贿罪案件,就遇到了以上问题。

自2011年起,西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合办公室”)历经几次变更,并最终在2016年变更为西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在此期间,该单位实施了单位受贿行为。2019年3月,西峡县进行机构改革,医保中心的隶属关系由县人社局转移到县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仍是独立事业单位。本案中,哪个单位是单位受贿犯罪主体?2019年11月,一审判决认定为西峡县医疗保障局,并判处了罚金。一审判决生效后,2019年12月30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启动了再审程序,就本案中犯罪主体进行进一步研究。目前,相关司法程序正在进行中。

就本案中有关问题,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各抒己见,并请读者从法律角度学习讨论。

特邀单位:

西峡县纪委监委、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西峡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5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西峡县医疗保障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西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原主任刘景超犯单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9年5月7日,刘景超因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被西峡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刘景超在忏悔书中表示认罪悔罪。然而,在审查起诉和法庭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西峡县医疗保障局及刘景超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罪再起争议。被告单位、刘景超以及辩护人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不符合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一审判决生效后,西峡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就本案中犯罪主体事宜进行再研究。

本案中,为何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认定引起争议?事情还要从2006年说起。

2006年4月至2011年10月,刘景超任西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西峡县原卫生局内设股室)主任。2011年11月,新农合办公室变更为独立法人,刘景超仍为该办公室主任。2016年11月,新农合办公室与县社保服务中心(人社局二级单位)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股统一整合为西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刘景超任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主任。2019年3月,西峡县在机构改革中,将人社局中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职能,民政局中医疗救助职能,物价办中医疗价格管理职能,统一整合成立县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为独立法人事业单位。

据指控,2011年至2012年期间,西峡县新农合办公室利用职务便利,向管理服务对象西峡县人民医院、西峡县中医院等医院和有业务往来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索取办公经费共计40万元,用于新农合办公室各项开支。2013年8月,西峡县新农合办公室印刷2.39万元新农合参保手册,2017年2月,西峡县医保中心购置8.96万元电脑,刘景超均以西峡县新农合医保基金在邮储银行西峡县支行开户为由,要求该支行支付该费用,后该支行全额支付。在上述过程中,刘景超在医疗报销基金拨付环节,以及在医保基金开户行选择等方面,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

被告单位西峡县医疗保障局认为,单位受贿罪的犯罪时间都是在该单位成立前,因此本单位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刘景超辩称,指控的单位受贿罪第一笔不属实,新农合办公室属于卫生局下属的股级单位,收取的40万元用于办公接待费用,是由原卫生局口头协调,用于大型检查接待,统一由新农合办公室承办入账,是从原卫生局财务股领取有财政局印章的票据。指控的单位受贿罪第二、三笔印刷费和电脑费用共11.35万元属实,这是县政府协调的。

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单位西峡县新农合办公室犯单位受贿罪不成立。2011年至2012年西峡县新农合办公室向西峡县人民医院等单位筹集办公经费时,出具从财政部门领取的“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且新农合办公室所筹集资金建账管理,开支报销受财政部门审核监管。该行为应认定为违纪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西峡县新农合办公室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019年11月15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西峡县医疗保障局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刘景超犯单位受贿罪。一审判决生效后,西峡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查处经过:

【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5月7日,西峡县纪委监委对刘景超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9年6月24日,西峡县纪委监委将刘景超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审查起诉。同日,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景超采取先行拘留强制措施,同年7月4日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2019年8月8日,对刘景超涉嫌有关职务犯罪一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19年11月15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西峡县医疗保障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景超犯单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启动再审】2019年12月30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启动了再审程序,就本案中单位受贿罪犯罪主体进行进一步审理。

一、在单位受贿案件中,如何进行党纪政务处分?在违纪和涉嫌犯罪方面,刘景超有哪些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单位受贿罪采取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单位受贿案件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涉案单位主要责任人做出相应处分。对于涉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其涉嫌犯罪,对其一般要做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具体到本案,刘景超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党员意识淡漠,理想信念缺失,滥用手中权力,为单位和自己谋取私利。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单位受贿犯罪。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经西峡县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研究决定,建议给予刘景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单位受贿犯罪问题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鉴于刘景超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能够逐步认识自身错误,配合审查调查工作,写出忏悔反思材料,认错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据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对其提出从宽处罚建议。2019年7月3日,经西峡县委批准,西峡县纪委监委给予刘景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二、为何认为西峡县医疗保障局构成单位受贿罪?提起公诉中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单位受贿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有两种类型:其一,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这是典型的单位受贿。其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具体到本案,西峡县医疗保障局(西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西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利用管理医保基金的便利条件,向其管理服务对象和与其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索要办公经费,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西峡县医疗保障局(西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西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的责任,被告人刘景超在单位犯罪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西峡县医疗保障局(西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西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判处罚金;对刘景超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三、一审判决中,如何看待西峡县医疗保障局和刘景超的辩护意见?

被告单位认为,单位受贿罪犯罪时间在单位成立前,新单位不构成单位受贿罪。辩护人认为,西峡县新农合办公室不是单位受贿行为的真实责任主体,不是法人,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对此,一审判决认为,西峡县新农合办公室2011年11月成立,是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截止到现在整合后新成立的被告单位西峡县医疗保障局不仅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而且承接了管理着医保基金的职权,因此,对被告单位的上述辩解,法院没有予以支持。

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单位索要或变相索要办公经费、新农合参保手册印刷款、电脑购置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犯罪。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因被告单位成立之初经费紧张,办公经费系经西峡县原卫生局协调取得,应认定为违纪,不应认定为犯罪。本院认为,单位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为他人谋取利益;(3)情节严重。这三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新农合办公室是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即便经原卫生局、县政府协调,也无权向其他单位索取办公经费,为有关单位在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四、本案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目前,西峡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就本案中单位受贿罪犯罪主体问题进行进一步审理。

对于本案,被告人刘景超构成单位受贿罪没有疑问,但确定哪个单位构成单位受贿罪,仍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仅以单位受贿行为发生时的法人单位为主体,据此,新农合办公室和医保中心均构成单位受贿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新农合办公室整体划入医保中心后,新农合办公室作为独立法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已经消失,医保中心将新农合办公室全部权利义务关系承接,最后仅以医保中心为单位受贿罪犯罪主体。第三种观点认为,医保中心现已整体并入县医疗保障局,由其直管,因此,应以县医疗保障局为单位受贿罪犯罪主体。第四种观点认为,虽然医保中心整体划入医疗保障局,但仍是独立法人单位,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罪犯罪主体。

目前,西峡县人民法院正在重审此案。而对于以上四种不同观点,欢迎读者从法律角度进行学习讨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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