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和〈青海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和〈青海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青政办〔2020〕3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和起草的背景及过程
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5〕7号),就我省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作了相关规定。近年来,我国进一步放宽了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限制,调整了投资管理额度,下放了管理权限。面对新形势、新变化,2015年我省出台的两个《管理办法》已无法适应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需求,需要作出相应调整。为提升我省外商投资与境外投资服务便利化和管理规范化水平,促进双向投资良性互动和持续健康发展,我省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723号令)、《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1号令)《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以及《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文件规定,学习借鉴省外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双向投资管理工作实际,对原《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青海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1月6日经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1月9日以青政办〔2020〕3号印发执行。
二、《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
一是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对外商投资权限、范围和内容等作了修改,将原文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将原文第五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二是根据2019年7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2019年第27号令)正式实施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已同时废止的实际,将原文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调整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是由于国家及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已取消对项目核准的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前置条件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等内容。同时,为提高物流外资项目报送便利化水平,删除了原文中联合报送的“物流”项目内容。
四是结合本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实际,对文中所涉及相关部门的名称等作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
三、《青海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部分,分为五章三十四条:第一部分是第一章,主要是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设定的政策文件依据、适用范围、备案管理机关及报送渠道等。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和第三章,明确了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范围界定及权限划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条件与所需材料、办理程序与时限和备案文件有效期,以及办理项目变更、延期等事项。提出要强化部门间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监管;建立投资主体及时履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等制度。第三部分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主要是法律责任及附则,明确了备案管理机关,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惩戒措施。并对办法的特别适用规定与兜底条款、法律条文解释权、有效期等进行了说明。
该办法在总体框架、主要内容等方面与国家管理办法保持一致,突出省级层面管理特点,重点对投资金额3亿美元以下的非敏感项目备案流程进行了规范,对项目备案过程作了细化,明确了项目备案条件、实施步骤等内容,便于企业操作;突出全流程监管,强化项目属地管理责任。
四、下一步重点工作
一是要强化政策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树立世界眼光,深化改革开放,严格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深入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项目核准和备案效率。
二是要强化协调配合。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及商务等部门要深入推进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重点领域改革,主动加强政策引导、投资指导和配合沟通,不断规范境外投资管理服务,提高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效率和质量。
三是要强化监督服务。严格落实各项监督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和服务方式,建立健全信息互通、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等机制,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国家安全。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