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卫生健康委印发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
来源:省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日前,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印发了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23项改革事项的实施方案。
本次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23项,其中审批改为备案的3项,分别为诊所设置审批、诊所执业登记、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的1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优化审批服务的19项,为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医疗机构(不含诊所)设置审批、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等事项。各事项按照改革措施调整更新后的办事指南,由实施部门负责公开。
省卫生健康委要求,自贸区各片区、委机关各有关处室要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作为统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改革、营商环境建设等一系列工作的重要抓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放管服”改革的首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要抓好政策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有关人员对改革政策及相关知识的认识水平和执行能力。要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做好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提高社会知晓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各市、沈抚新区要主动关注、学习借鉴试点工作经验,提前介入和谋划,为下步全面推开改革打好基础。
省卫生健康委强调,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要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鼓励在法定权限内创新;要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日常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督执法的有机衔接,加强信用监管,强化社会监督,确保监管高效。自贸区各片区在改革中要聚焦企业关切,及时完善措施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广好的做法和可复制经验,在实施中遇到重大问题时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