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创中心建设条例表决通过,给各类创新主体赋权激励

日期:01-20
创新主体创新创业

原标题:上海市科创中心建设条例表决通过,给各类创新主体赋权激励

摘要:条例加大对各类创新主体的赋权激励,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最大限度激发创新活力与动力。

上海市科创中心建设条例表决通过,给各类创新主体赋权激励

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的公平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理念体现在制度设计之中。条例加大对各类创新主体的赋权激励,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最大限度激发创新活力与动力。

营造近悦远来、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

如何破除制度壁垒建设科技创新人才高地?条例坚持“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的理念,推进本市科技创新人才体制机制“四个优化”,营造近悦远来、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

根据条例,本市优化对各类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机制,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梯度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选拔资助力度。

条例优化人才引进机制,积极引进各类海内外人才,并在居住(留)证办理、户籍办理、落户引进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政策和便利服务;

此次立法优化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完善人才评价和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科研人员的收入应当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优化人才流动机制,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根据条例,科研事业单位的科技创新人才可以通过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方式到企业任职,企业任职经历可以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可以到科研事业单位兼职。

赋予科研事业单位更大的钱财物自主权

根据各类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和面临的主要问题,此次立法重点破解体制机制难题,加大对创新主体的赋权激励。

条例明确,强化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细化对各类企业的支持措施,推动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

此次立法赋予科研事业单位更大的自主权,扩大科研事业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权,支持编制统筹使用和横向项目经费自主使用;积极培育发展各类新型研发机构,以市场化运行机制整合科技创新资源,打通科研开发和产业应用链条;是鼓励个人和团队创新创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形成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让科研人员敢啃“硬骨头”、勇闯“无人区”

此次立法设“社会环境建设”专章,对打造更加优良的创新创业生态提出要求:一是推进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创新氛围;二是要求政府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政务环境,包容审慎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公共科技资源共享;三是积极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中的作用,加大应用场景开放力度;四是加强诚信建设和科技伦理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五是大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让广大科研人员敢啃“硬骨头”、勇闯“无人区”,激励全社会形成创新风气,引领上海成为卓越的全球城市、令人向往的创新之城。

聚焦张江推进承载区建设

“三个张江”是如何定位的?此次立法聚焦张江对加强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区建设作出规范。按照国家战略部署,“三个张江”的功能定位是将“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作为科创中心建设的关键举措和核心任务,建设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基础平台;将“张江科学城”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示范区域;将“张江科学城”建设成为科学特征明显、科技要素集聚、环境人文生态、充满创新活力、宜居宜业的世界一流科学城。

“三个张江”有什么先行先试的政策支持?根据条例,支持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科学城开展管理体制机制、财税政策、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统计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各区有关科技创新的政策以及体制机制改革举措,应当优先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园区施行。

支持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自贸试验区以及临港新片区联动发展,对自贸试验区实施的创新举措,具备条件的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实施。

条例还明确,张江应当与自贸试验区以及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区域联动,增强开放协同叠加效应和辐射效应,推动全城全域创新。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图虫创意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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