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解读

日期:01-20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原标题:《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解读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青政〔2019〕77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年份为普查年份。国务院于2019年10月31日印发《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即将实现的重要历史节点,人口发展进入重要转折期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主要目标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将全面查清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的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发展战略,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重要意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制定下一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口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据。同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和完善未来收入、消费、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的基础,也为教育和医疗机构布局、儿童和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工商业服务网点分布、城乡道路建设等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四个首次

首次在人口普查数据采集设备方面全面采用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结束了我国人口普查纸表采集普查信息的时代。

首次在人口普查中登记身份证号码。为夯实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奠定了基础。对身份证号信息,我们将进行保密处理,在普查全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首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在组织实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将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首次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实现普查数据与部门行政记录数据的全面对比。11月16日-30日国务院人普办将依据部门行政记录等资料对普查登记数据进行校核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至各级普查办。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照对比结果进行全面查疑补漏,确保普查登记全面覆盖,不重不漏。

具体组织方式及过程

1.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标准时点,普查对象、登记原则、普查表式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也要登记普查信息。

根据不同的普查对象和普查内容,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表共有四种,第一种是普查短表,11月1日-30日普查员将到全省所有住户家实地入户询问采集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普查短表信息。第二种是普查长表,12月1日-15日按照国务院人普办抽中户清单普查员将再次入户实地询问登记包括所有短表项目和人口经济活动、婚姻家庭、生育和住房等情况项目的普查长表信息。第三种是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以及入境目的、时间、身份和国际、就业情况等项目。第四种是死亡人口调查表,是由2019年11月1日-202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填报。

2.主要工作阶段

青海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准备阶段(2020年1月-2020年10月中旬)。主要工作有:召开青海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开展第一次全省大督查,制定普查方案,划分普查区域,开展户口整顿工作,选聘、培训普查“两员”,采购普查设备,整理、收集部门行政记录,开展宣传工作,开展第二次全省大督查等。以上工作都将在10月15日前全部完成,以确保普查摸底登记工作的如期进行。

二是摸底登记阶段(2020年10月16日-2021年1月)。主要工作有:组织普查摸底和短表登记,数据对比、复查,普查长表登记,全省普查数据质量验收、事后质量抽查,开展第三次全省大督查。这是整个普查工作中最关键最重要的环节,是工作量最大、动员力量最多、需要得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支持配合,直接决定我省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阶段。

三是数据汇总、发布、开发总结阶段(2021年1月-2023年12月)。主要工作有:汇总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主要人口数据,开发与共享普查数据资料,开展普查工作总结表彰等。

普查对象应做好的配合工作

人口问题是关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人口发展变化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也与个人和家庭生活息息相关,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意义深远。普查对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隐瞒、伪造有关情况。在普查员入户登记普查信息时请提供家庭所有户口本,以便调查员准确界定本户应登记户籍人口。希望青海各族人民能够热情支持人口普查工作,积极配合普查员开展普查工作。

普查登记信息是否会被泄露或成为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在普查全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公民信息。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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