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委托公证卖房合同”何以成了套路贷帮凶
鉴于“套路贷”针对公民房产的围猎现象,非房主亲自参与的房屋交易、过户等服务,都应该从程序上设置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
▲央视新闻截图
原本只是“以房抵押”借款,但最后房子竟然被人偷偷过户卖掉了⋯⋯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最大黑社会性质“套路贷”案进行公开宣判。在这起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中,共有68名被害人,其中主要是老年人,被诈骗的房屋达70套,涉案金额数亿元。
拿房本抵押贷款投资,既可以免费吃昂贵的保健品,每月还有投资额1%的利息回报,贷款的本息都由保健品公司负责⋯⋯这样的贷款“回报”看起来诱惑满满,但一旦“心动”,就可能掉进“套路贷”早就设下的陷阱,而“代价”是一套房。检索公开报道可知,类似的“以房抵押”式“套路贷”案件,在全国多个地方都出现过。
此次宣判的案件,被北京三中院定性为“黑社会性质”,再次证明,“套路贷”在法律上是过不了关的。而跳出诈骗犯罪的简单定性,以有黑必扫、除恶务尽态度办理此案,对52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其中还包括公证人员,也足见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梳理相关案例可以发现,此类频频出没的“套路贷”都有个共同的情节,即作案者往往都是诱骗“借贷人”签订了全权售房委托公证。这是类似“套路贷”得逞的关键一环,也为骗子单方面将抵押的房子直接卖掉过户披上了“合法”外衣。
因此,近几年,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委托公证卖房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引发了不少讨论。针对诈骗者的这一路径依赖,或许是应该从制度上对涉及民间借贷的卖房委托的合法性予以重新审视,最大限度压缩以此为手段的“骗房”漏洞。
这方面无疑需要司法部门以及各个房屋交易经办部门的全链条配合。比如,此案中有的受害者房屋在办理贷款公证手续4天后就被人过户,这样的经办速度,在一般语境下或意味着服务高效,但置于这类骗局中,无疑为骗子提供了便利。就此来说,对于凡是涉及第三方“交易”,尤其是借贷抵押的卖房委托和过户事项,相关经手部门和机构都应该更谨慎一点,增设必要的“验证”程序。
事实上,不管是囿于房屋的经济价值、社会观念中房屋的重要性,还是以房养老的推行,以及部分“套路贷”针对公民房产的围猎现象,非房主亲自参与的房屋交易、过户等服务,都应该从程序上设置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将保护房主的利益置于优先级别。司法环节则宜对这类卖房委托程序的正当性严格审视。
“法律是最后的防线”,尽管涉房“套路贷”的背后不仅仅是个法律议题,也是不动产增值、老龄社会到来背景下的社会话题,但司法厘清个中善恶,为被套路者撑腰、对作恶者严惩,也能守护好那道最坚固的防线。
而北京司法部门不止看到表象上的“契约关系”,更看到了附在潜在猫腻上的“黑恶”,从法律层面、权责逻辑梳理了该案的责任链条,并依法追责,这彰显的是“法不会给不法张目”的法治态度,也是对民众权益负责的价值向度。
□羽木(媒体人)
编辑胡博阳实习生张晓雨校对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