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加班":可行不可行?

日期:01-15

原标题:"为爱加班":可行不可行?

新闻背景:2020年2月2日被称为千年一遇的“对称日”,又被网友称为“最佳领证日”。记者了解到,广州全市范围内的民政部门将于2月2日加班为市民办理婚姻登记,广东惠州、佛山、深圳等多地将于当天开放办理婚姻登记。此外湖北、山东、江苏、辽宁、四川、江西、浙江、云南等多地均表态在2020年2月2日“为爱加班”(1月14日《南方都市报》)。

正方: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当赞

□李雪

据了解,2020年2月2日,因为数字为“2020.0202”,被称为“千年一遇的对称日”。有些人觉得这一天寓意千年好合,好事成双,由衷地希望在这一年这一天喜结良缘,登记结婚。然而,赶上国家法定休息日,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法定假期”休息,会让许多人美梦成空。所以,婚姻登记机关肯定性答复,无疑值得点赞。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是最为理想化的政务服务状态。结婚登记对某些人而言看似是小事,但对于一部分人而言却是终身大事,选定一个日子登记,绝非是个人迷信,更多的是为了留下一个美好的回忆。即便不会因为2020年2月2日无法登记结婚而影响到婚姻幸福,但多少会给新人带来遗憾,且有可能是一生的遗憾。政府部门能够积极解决问题,当赞。

当然,2020.02.02结婚登记“可以”的背后,势必会给婚姻登记机关带来较大的影响。比如,要合理调配人员,既要保证婚姻登记正常进行,又不能影响到工作人员的休息,所以这也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多些智慧性管理办法。比如,安排好工作人员的调休或轮休,或者在加班待遇上给予保障,同时可以借助网络或电话预约合理安排办公时间等等。

另外,也应注意的是,对于此类民众个性化需求,最好能够自上而下有所依据。一方面避免民政局违法指令下一级民政机关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处理事务;另一方面也有效防范婚姻登记系统在节假日关闭运行。

总之,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能够本着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积极克服困难,值得点赞。同时,笔者以为,从群众的角度而言,应该理解和支持政府的工作。比如,切实因为规定和条件不允许在特殊日子进行婚姻登记的,不妨多多谅解。

反方:一味迁就个性化需求,当慎

□李云勇

网友希望在2月2日领证,多地表态“为爱加班”,表面看值得肯定,但同时也应当反思,“为爱加班”真的可行吗?

“为爱加班”是不合法要求。2月2日是法定假日,要求他人“为爱加班”,缺乏法律支持。如果满足“为爱加班”,其他民众也可以提出类似要求。既然开了不合法先例,拿“为爱加班”说事,就没有好办法拒绝,相关的工作人员可能就要奔走在“为爱加班”的路上。法治秩序被破坏,岂是法治之福?

“为爱加班”涉嫌程序不当。“为爱加班”不是不可以,但是得遵守必要的法定程序。比如谁加班,加班费从哪里来,怎么定标准,不能随意。牵涉公共财政支出,就得按程序办事,按制度管理,接受广大民众和社会的监督。

现实中,常常有民众提出不合法要求。比如“法定的条款你懂我懂,大家都清楚,你不要跟我谈,你就跟我谈谈法定以外的,你能给我多少利益”,常常让一些事情陷入僵局,处理起来特别棘手,如果同意了这些非法要求,客观上纵容了一些“闹”的前赴后继,起到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满足不合法的“为爱加班”,相当于打开了一扇危险之门,你可以提不合法要求,我也可以提不合法要求,他也可以提不合法要求,正常的社会秩序岂不是很容易就乱套?从这个意义上说,满足不合法的“为爱加班”,真不是好导向,必须三思而后行,“为爱加班”应缓行。

“为爱加班”,绝不能演变成满足他人自私的爱。爱不是单向行为。你得提出合法要求,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在此基础上提出要求才能得到法律的肯定,民众的理解,社会的支持。如此,“为爱加班”才能让社会充满爱,让社会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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