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调查渎职案件的基本方法
充分做好知识储备。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事务分类越来越细致,企业经营活动越来越复杂,涉嫌渎职犯罪的被调查人所从事的工作专业性也越来越强。渎职行为往往都发生在被调查人的履职过程中,这样一来,调查渎职犯罪很大程度上就成了“外行查内行”。因此,就像谈话前要充分了解被谈话人的成长经历、兴趣爱好、工作履历、人际交往等情况一样,在查办渎职犯罪前,也要深入学习和了解该领域的法律法规、程序制度,甚至要了解专业知识、技术资料等情况,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如果事先不做好功课,仓促接触被调查人和关键证人,可能会被误导,给突破案件造成障碍。
全面依法搜集书证,还原案发现场。和普通刑事案件相似的是,渎职案件往往也有案发现场。渎职案件的案发现场有记录公职人员履职过程的大量书证,包括审批表、请示报告、领导批示等档案材料。渎职案件调查工作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通过书证还原被调查人的履职经过,发现其中违规之处,锁定被调查人的渎职点。
搜集证据是一项自主性较强的调查活动,依法全面客观搜集证据是取证活动的基本要求。一是依法,是指搜集证据要依规依纪依法,不仅在形式上要符合搜集证据的程序性要求,更要严格请示报告,杜绝擅自行动。二是全面,是指对于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都要收集,既要收集证明被调查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最后出现新的证据,颠覆现有证据体系。在调查之初,尤其是初核阶段,由于案件性质和方向还不能确定,可以大范围多角度收集案件证据材料,为分析研判、发现线索打好基础。三是真实,有的被调查人为了掩盖其违规、违法行为,往往可能做虚假材料存档,调查人员对于获取的书证,应当认真审查,辨别真伪。
由事到人,精准选择突破口。调查贿赂案件首先要琢磨人,从个人履历、成长经历、性格爱好、朋友圈子、为人处世等方面综合判断被调查人违纪违法的程度,选择突破口。这个突破口主要是指可能与被调查人有经济往来的人员或者特定关系人。而渎职犯罪调查的突破口应该是不正确履职的行为,也就是具体的公务事项,先确定违规违法事项,再由事到人,确定具体责任人。
由下到上式谈话。渎职案件的调查,是由结果倒查责任,而且需要调取大量书证材料,因此初核的保密性较差,往往采取明查的方法。有些渎职案件的被调查人是行政级别较低的具体经办人员,有些被调查人则是行政级别较高的领导。对于级别较低的具体经办人员,在掌握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可直接与被调查人接触,让其就渎职行为作出解释。对于级别较高的领导,其渎职行为方式以决策或指令为主,谈话可以从负有直接责任的具体承办人员开始,自下而上逐级固定证据,对被调查人形成压迫之势,在证据上形成合围。
高度重视证人证言。除了徇私舞弊类案件,渎职犯罪和贿赂犯罪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渎职犯罪的言词证据中“一对一”的情况较少,反而知情人员多,证人证言量大。渎职犯罪不存在贿赂犯罪中行受贿双方的对合关系,证人证言往往表现为多人证明一事,因此证人证言的重要性相对提升,而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的重要性相对降低。但是,由于大部分证人都和被调查人在同一单位,有的还属于上下级,关系比较密切,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会受到影响,因此要求调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注意甄别,排除证言中的矛盾,查明事实真相。
数案并查,互为支撑。随着法律法规对职务犯罪的刑罚规定越来越严厉,近年来查办的案件中,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调查人员在查处渎职案件中,应该具有全局观念,在调查渎职犯罪的过程中注重发掘贿赂犯罪的线索,以认定渎职犯罪作为调查贿赂犯罪的“滩头阵地”,以认定的贿赂犯罪进一步巩固渎职犯罪的调查成果,实现数案并查的办案效果。
(阮经纬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五审查调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