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犯罪团伙非法放贷获利1300余万元 7人获刑首犯被判19年
正义网宜昌1月14日电(通讯员阮馨莹)近日,由湖北省五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五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等7人分别获刑十九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
经查明,2014年7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根、刘某鑫等人,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租用门面并注册成立瑞丰商行实施非法放贷。后经李某、李某根同意,被告人张某龙、田某旭、刘某川、向某平先后入股瑞丰商行,以瑞丰商行或个人名义,向被害人李某某、向某某、胡某某等70名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致使70名被害人及亲属心理恐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至案发,共非法获利1300余万元,逐步形成了以李某为首要分子,田某旭、张某龙、李某根、刘某川、向某平、刘某鑫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案件于12月23日在五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还判决,对李某、田某旭、张某龙实施“套路贷”犯罪本金总计855万余元分别予以追缴没收,对7人“套路贷”、非法放贷违法所得总计1300余万元分别予以追缴没收或追缴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