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多部门联合行动 确保实现2020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日期:01-13
农民工高淳

原标题:江苏多部门联合行动确保实现2020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江苏多部门联合行动 确保实现2020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中国江苏网1月13日讯(记者王逸男)2019年5月,江苏筑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春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春秋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今天下午,江苏省人社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举行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新闻通气会,通报开展根治欠薪攻坚工作情况,并对外公布4起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9年全省人社部门共立案查处欠薪案件6635件,为6.9万人追发工资4.26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9.67%、49.34%和35.84%,保持连续四年“三下降”,欠薪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同时,江苏省根治欠薪工作成效得到国家的肯定,连续两年在专项考核中获评A级。

春节临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入紧要关头,江苏省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正在联合行动,持续发力,对欠薪问题进行集中攻坚,确保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动态清零,确保农民工拿到工资安心回家过年,确保实现2020年基本无拖欠目标。

与此同时,我省还积极打造欠薪监测预警体系,推进劳动关系监测预警调度指挥中心建设,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整合省、市、县三级资源力量,通过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和智能分析等方式,积极对接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统一归集和按月比对企业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社保缴费、就业用工等数据,全方位掌握工资支付动态信息。

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

案例一:胡卫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7年6月,被告人胡卫东与朱某领签订建筑工程清包合同,承揽新沂市金唐新城C地块木工。在朱某领已按合同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胡卫东仍拖欠翁某饭、杜某松等15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9.8769万元。2019年3月15日,新沂市劳动监察大队对胡卫东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胡卫东未履行该指令,拒不支付相关人员工资。2019年6月1日,胡卫东被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汤溪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胡卫东及其亲属已结清全部拖欠工资,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胡卫东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作出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胡卫东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江苏筑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春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春秋以扬州市江都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扬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厂房等建筑设施,以被告单位江苏筑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江苏某电机有限公司的建筑设施。由于经营不善,刘春秋拖欠倪某建、张某成等13名行管人员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7.5万元;拖欠张某才、黄某富等21名包工头及相关的施工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61.5648万元.

2015年2月,刘春秋在未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逃至浙江宁波。刘春秋失联后,以被害人倪某健、张某成、张某才等为代表的工人向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刘春秋拖欠工资的情况,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11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对刘春秋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刘春秋未履行该指令。2017年10月19日,刘春秋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依法作出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江苏筑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刘春秋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杨某等100余人与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17年12月底,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涉嫌走私被深圳海关逮捕,该公司因生产停滞未能全额支付工人工资,共欠发劳动报酬400多万元。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陆续受理该公司职工100余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高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全部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基本上在20天内审结,在判决后5日内开始执行。高淳区人民法院开始执行第一批案件后,立即督促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40万元,并到高淳区财政局、科技局划扣该公司奖励款16万元。在执行款不足发放的情况下,高淳区人民法院立即查封该公司生产线设备、复印机、打印机等,并进行拍卖,用以发放2018、2019年职工工资。截止2019年底,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案例四:夏明与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思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先予执行案

2016年7月,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江苏交通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江苏思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远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将工程分包给思远公司。思远公司与夏明签订承包协议书,又将上述部分工程分包给夏明个人施工。夏明组织人员、机械设备等进场施工,后思远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夏明向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思远公司、江苏交通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交通公司支付工程款。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决思远建公司向夏明支付工程款8406824.71元及利息,江苏交通公司、江苏交通公司苏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江苏交通公司、江苏交通公司苏州分公司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夏明以支付涉案工程农民工工资为由于2019年1月31日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当日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并于次日即扣划了江苏交通公司银行存款349.4643万元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为确保全部工资均能够实际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夏明提供全部农民工名单,以及工资明细表进行审核。2019年2月2日(农历腊月二十八),59名农民工集中领取了拖欠已久的工资。泰州市纪委第八派驻纪检组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全程监督。2019年6月25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思远公司向夏明支付工程款8406824.71元及利息,江苏交通公司、江苏交通公司苏州分公司对思远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先予执行的款项从江苏交通公司、江苏交通公司苏州分公司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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