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中应否当庭宣读起诉书

日期:01-12

原标题:速裁程序中应否当庭宣读起诉书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国施行,刑事速裁程序也开始高比例运行。认罪认罚轻刑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在最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然而,对于速裁程序能够减少司法资源到何等程度,理论认识与实践做法并不统一,典型问题就是庭审中是否宣读起诉书。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速裁程序是否宣读起诉书因法官决定而异。速裁程序采用独任审判制,不同法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直接影响到庭审模式的选择。实践中,有的法官依旧将速裁程序的庭审分为宣读起诉书的法庭调查与发表公诉词的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只是控辩双方基本上均以“没有意见”作答;有的法官直接核实被告人是否收到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对起诉书指控内容和量刑建议是否有意见,没有意见则不用宣读起诉书。

二是速裁程序是否宣读起诉书因庭审模式而异。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具体实践,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往往采取轮值庭审、集中庭审、视频庭审等快速化审判方式,其中集中庭审中可能多位被告人同时在一个法庭上受审,合并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认罪认罚自愿性,没有也不可能逐个案件依次宣读起诉书。

三是速裁程序是否宣读起诉书因审理对象而异。在速裁程序中,不同于传统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成为了审理对象。也因此,“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自愿签署”“是否明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是否有律师在场见证”等问题成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庭审惯例发问,如果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没有意见,那么宣读起诉书表面上似乎不再重要。

笔者认为,在速裁程序中公诉人应当庭宣读起诉书。从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来看,根据刑诉法第191条之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此即法庭调查程序。根据刑诉法第224条之规定,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以上条款对比,是否可以理解为公诉人一般不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笔者以为,宣读起诉书是公诉职能的发挥起点,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8条第1款之规定:“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的活动之一,是出庭支持公诉的应有之义。何况,根据刑诉法第224条之规定,速裁程序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因此,实践中,部分案件送达起诉书和传票距离开庭时间可能比较近,在这种情况下,当庭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对指控内容的全面理解而言更有必要。加之,在司法公开与智慧法院的背景下,既无庭审意外风险,也符合考核要求的速裁案件开始成为法院庭审直播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若不宣读起诉书,公众无法从庭审直播中得知基本案情,对于庭审直播的效果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而言,宣传效果不佳。总言之,速裁程序中当庭宣读起诉书是符合程序简化的底线思维的。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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