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公司互相起诉涉案金额超亿调解后一次性解决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今天,北京高院发布“2019年十大调解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起执行和解案例,甲乙公司互诉多起案件,最终专业调解员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解决了当事人双方3年未结、涉及案件数200余件、累计总金额上亿元的执行案件。
案情:甲、乙公司矛盾较深互相起诉后拒绝执行判决
甲公司、乙公司互诉多起案件。乙公司起诉甲公司200余件案件,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总计约6000万元。
后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另案诉讼,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4000万元。
后甲、乙双方均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考虑到甲、乙双方矛盾较深、拒绝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履行能力,执行实施手段只能加深双方矛盾。在不能实现执行到位的情况下,执行和解更有利于一次性解决双方纠纷。
法院在执行案件立案前将案件委派至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按照调解组织的专业领域将该案分配至某专业性执行和解组织进行调解。
背靠背调解互相理解苦衷
经执行局法官介绍,调解员了解到,双方之所以不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主要是因为国家政策发生改变导致甲公司即将建成的商业用房无法投入运营。这一变化,致使甲公司现金流枯竭。
而乙公司作为土地出租方,在代甲公司对外清偿相关违约金,并取得6000万元债权后,由于资金紧张,难以向甲公司支付建设补偿款。
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首先建议乙公司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变化对甲公司造成的资金困难,理解甲公司的苦衷,对相关裁判金额进行折抵。
接着,调解员又与甲公司沟通,建议甲公司利用此方案,争取时间利益,尽快将商业用房用于经营活动,经过数次沟通,甲、乙双方同意进行执行和解,甲公司确认其作为申请人的200余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对于甲公司尚欠乙公司2000万款项,乙公司同意给甲公司留下筹集资金的时间。
“调解制度能够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
执行和解是指当某一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通常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特殊情况下还包括第三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已经生效的执行依据的制度。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生表示,该制度与当事人被法院迫使履行执行义务的规定有所差异,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赋予当事人更多自由选择的权利,由他们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转而适用其能力范围内的履行方式,最终化解案件纷争,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推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他表示,调解有别于民事审判,但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调解员以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促进当事人合理沟通,消弭冲突。调解制度不仅可以帮助人民法院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且能够推动案件快速高效地解决,减轻社会矛盾的激化,使民事审判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樊一婧校对危卓